珠海一女子遭丈夫多次毒打住院 法院:准許離婚,男方賠償1萬元
南都訊 記者朱鵬景 通訊員黃蘊磊 梁倩雯 珠海女子阿琳(化名)經過相親結識了阿誠(化名)後匆匆與其結婚,沒想到卻走進了被丈夫家暴的黑洞。阿琳深感在這段婚姻中身心俱損,
丈夫多次將妻子打進醫院
2009年,阿琳和阿誠經人介紹認識,僅僅相處了一個多月,就于同年8月登記結婚,並於2010年生育兒子小朗(化名)。
阿琳表示,兩人的婚後生活並不美滿,結婚後沒多久,阿琳就遭到了阿誠對她的第一次家暴。
此後,阿誠對阿琳動輒實施家暴的情形越來越嚴重。阿琳表示,2011年5月21日早晨,酒後的阿誠回到家中,與她在廚房爭吵了幾句後,將她推倒在地,大力肘擊她的胳膊,拿菜刀威脅要將她砍死。在此過程中,阿誠的父親上前勸架,但並沒有採取心平氣和的方式,
2013年11月11日淩晨,阿誠再次毆打了阿琳。當晚阿琳與兒子小朗已經入睡,阿誠半夜酒後回家,粗暴地要求過夫妻生活,
家暴丈夫被判賠償
香洲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琳主張阿誠多次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具體描述了三次受暴經過,並舉證證明了後兩次遭受家暴後的受傷情況,阿誠對其毆打、恐嚇阿琳的行為及造成的傷害後果並不否認,
阿琳和阿誠相識不到兩個月即登記結婚,婚前感情基礎較差。婚後阿誠多次對阿琳實施家庭暴力,且雙方自2013年11月起分居已超過兩年。綜合上述因素,最後,香洲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小朗歸阿琳撫養,綜合考慮阿琳的傷害後果及阿誠的經濟能力,
【法官釋法】
法官強調,夫妻因意見不合發生矛盾,雙方各自採用種種策略和方法應對,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應由情感、倫理道德加以調整。此時所謂“對錯”,不屬法律規範的物件。但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且不附加條件,受害人對家庭暴力的發生無過錯是法定的,並不取決於施暴方是否有“合理充分”的施暴理由。因此,無論阿誠主張的阿琳的“過錯”行為是否屬實,都不影響法院對阿誠家庭暴力行為違法性的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審中,阿誠提及,其父親在阻止兩人爭吵時,並沒有堅持理性的教育、勸阻,而是以對兒子和兒媳扇耳光的方式處理。據此可以推斷阿誠之所以對阿琳實施家庭暴力,與其從原生家庭中習得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不無關聯,且阿誠曾屢次當著兒子小朗的面毆打阿琳。因此,法官在決定兩人兒子小朗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時,考慮到如由阿誠直接撫養小朗,難免再次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對小朗的成長極為不利。最終法官綜合其他各方面因素,判決小朗歸阿琳撫養。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婦女若遭受家庭暴力,要主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利,並注意保留證據,為正確有效爭取自身權利提供有力依據。
因此,無論阿誠主張的阿琳的“過錯”行為是否屬實,都不影響法院對阿誠家庭暴力行為違法性的認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審中,阿誠提及,其父親在阻止兩人爭吵時,並沒有堅持理性的教育、勸阻,而是以對兒子和兒媳扇耳光的方式處理。據此可以推斷阿誠之所以對阿琳實施家庭暴力,與其從原生家庭中習得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不無關聯,且阿誠曾屢次當著兒子小朗的面毆打阿琳。因此,法官在決定兩人兒子小朗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時,考慮到如由阿誠直接撫養小朗,難免再次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對小朗的成長極為不利。最終法官綜合其他各方面因素,判決小朗歸阿琳撫養。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婦女若遭受家庭暴力,要主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利,並注意保留證據,為正確有效爭取自身權利提供有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