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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14年沒看過孩子,現在申請探視權,法院可能會駁回!

“你好,我和我前妻2003年離婚,當時法院判決,她每月隔周可以探望一次兒子,但是從離婚到今年,她一直沒有行使她的探視權,她連兒子在哪讀書都不知道,兒子一直都由繼母養大,

把繼母當做親生母親,他根本不知道還有生母。

現在兒子正在讀高中,性格開朗,成績也好,她突然要求行使她的探視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馬上孩子就要面臨高考了,她這樣做會影響孩子的心態的,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啊?”

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一個案例,

同樣是孩子很小離婚,也是由繼母養大,孩子也是面臨高考,案號為(2013)朝執字第11130號的田某某申請執行探視權案。

當時的執行法官專程前往學校,各方瞭解情況後,執行法官告知田某某現階段孩子的成長十分良好,成績優異,向其出示了孩子的成績單和班主任評語,雖然很同情和理解田某某作為生母的心情,但是本著有利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建議田某某申請暫緩執行,

待高考後再行使探視權,並告知其高考結束後法院將告知高某就讀的學校和班級,田某某可徑行前往探視。

但田某某執意要法院強制辦理探視手續,稱孩子現在心智成熟,完全能夠接受還有生母一事,本人只求見上孩子一面。

法院認為,法院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探視權行使本身是附條件的,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的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的成長有損,

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

現無法確認田某某行使探視權不會對高某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長具有不可逆性,故在高考前不適宜由田某某行使探視權。本案應依法中止執行,待有執行時機後再行恢復案件執行。

田某某接受法院中止裁定,

表示等待孩子高考結束再行行使探視權。

2015年6月,高某高考後,在執行法官的安排下,申請人田某某與孩子順利見面,完成探視權的行使。雙方當事人均對法官的執行措施表示理解和感謝,本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所以,關於這個問題,探視權行使本身是附條件的,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的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的成長有損,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司法強制權介入時,是會考慮被探視人既有的生活狀態、心理狀態、年齡階段,不會輕易打破現有的心理和生活平衡。

如果事實真如您所說那樣,那大可不必太過擔心,安心等待法院裁定。

文:北京金誠同達(成都)律師事務所 魏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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