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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設障礙阻卻執行 甘肅一銀行被罰50萬

本報記者趙志鋒 通訊員常萬輝

近日,甘肅省酒泉市肅北法院向拒不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的酒泉農商銀行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罰決定。


今年3月30日,肅北縣法院兩名執行幹警前往酒泉農商銀行北大橋分理處,向該銀行出示執行幹警的工作證、執行公務證及協助凍結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後,要求銀行依法協助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該行工作人員以執行幹警未提供個人身份證為由拒不協助,並在協助通知書回執上予以了注明。

隨後執行幹警來到酒泉農商銀行綜合辦和財務部協調,得到的答覆仍是因銀行系統內部規定要求,不提供執行幹警個人身份證則不予協助。

3月31日,執行幹警再次來到酒泉農商銀行溝通協助凍結事宜,再三釋明出示幹警個人身份證的要求於法無據,並告知其拒不協助的法律後果,但該銀行財務部仍表示拒不協助。鑒於該銀行以必須出示執行幹警個人身份證而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

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一條“法院執行人員辦理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應向金融機構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的規定”,屬於法外設置障礙阻卻執行工作。法院認為,該銀行的行為嚴重妨礙了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決定對該行罰款50萬元

4月1日,肅北縣法院向酒泉農商銀行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行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及《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的規定,積極履行法定協助義務,對協助人民法院事項進行專項整改,加強對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的培訓,並要求該行及時回饋司法建議的處理結果,同時將該司法建議抄送至中國人民銀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和中國銀監會酒泉監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