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首例!沒有開車也被判危險駕駛罪,這些事千萬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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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現嚴厲的態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然而,沒有開車,
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
這是怎麼一回事?
日前,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
【案情回顧】
被告人黃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郭某一向喜歡熱鬧,郭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郭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後駕車載友來到黃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
此時,郭某自覺不勝酒力,黃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黃某,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KTV。
於是,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黃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經鑒定,黃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後,被告人郭某、黃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大量飲酒,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黃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據悉,該案是蘇州大市範圍內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據承辦該案的法官介紹,
在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法官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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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法官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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