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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雙11”了,你的錢還夠花嗎?要不加個班多掙點?

你有房嗎?

有!

有車嗎?

有!

有存款嗎?

有,不多!

哦,那沒關係,請問你每個月幾號發工資?

15號,怎麼了?

哦,那咱倆不合適,你這工資來不及!

明天就是雙十一了,

老婆女朋友等敗家娘們都已整裝待發,

時刻準備著支付訂單,

考驗男人們工資卡餘額的時候到了!

線人決定今晚加班,

多掙點錢,為她填坑...

老闆,如果我加班,能掙多少錢?

線人跟你聊聊工資裡的加班費

來看案例

↓↓↓

01

實行標準工時制

如何支付加班費?

A先生:我平時每週工作6天,只休息1天——周日休息,每天工作6.5小時。今年“雙11”單位要求我工作到晚上12點,我的加班工資應當按照日工資的150%支付,還是按照日工資的200%支付呢?

A先生所在單位規定職工平時每週工作6天,只休息1天,每天工作6.5小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今年“雙11”單位要求他工作到24點,超過6.5小時部分屬於平時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

但是對於“雙11”那天原屬休息日的職工,單位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

當然,單位也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另需注意,《勞動法》第41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以上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也就是說,單位安排A先生在“雙11”加班的,原則上應徵得A先生本人同意,且不得違法超時加班。單位要求他工作到晚上12點涉嫌違法超時加班。

02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

如何計算加班費?

B先生:我實行按季度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雙11”前後一段時間工作特別繁忙,10月份和11月份工作時間總的工作有400多個小時。但是12月份比較空閒,基本上是在家休息,第四季度總的工作時間並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加班費呢?

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

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出部分視為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費。

那麼,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班?

根據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B先生實行按季度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是只要第四季度總的工作時間並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就不應視為加班。

但是如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03

實行計件工資制

如何計算加班費?

C先生:我實行計件工資制,每週休息兩天,週六和周日休息。我在今年“雙11”也被要求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資?如有的的話,加班工資又應當如何支付呢?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規定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簡單講,當員工在完成了計件定額後,用人單位又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說的“雙超”,應當支付加班費。而只是“單超”的話,則沒有加班費。

C先生實行計件工資制,如果他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一個產品計件單價是10元的話,那麼平時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20元,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30元。

他原來的週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如果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在今年“雙11”被要求加班且單位不安排調休的話,做一個產品就是20元。

anyway~

為了克制自己剁手的欲望,

線人決定,明天加班!

作者 | 《上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雜誌主編周斌

來源 | 勞動報

編輯 | 葉燦輝

根據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B先生實行按季度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是只要第四季度總的工作時間並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就不應視為加班。

但是如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03

實行計件工資制

如何計算加班費?

C先生:我實行計件工資制,每週休息兩天,週六和周日休息。我在今年“雙11”也被要求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資?如有的的話,加班工資又應當如何支付呢?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規定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簡單講,當員工在完成了計件定額後,用人單位又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說的“雙超”,應當支付加班費。而只是“單超”的話,則沒有加班費。

C先生實行計件工資制,如果他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一個產品計件單價是10元的話,那麼平時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20元,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30元。

他原來的週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如果他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在今年“雙11”被要求加班且單位不安排調休的話,做一個產品就是20元。

anyway~

為了克制自己剁手的欲望,

線人決定,明天加班!

作者 | 《上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雜誌主編周斌

來源 | 勞動報

編輯 | 葉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