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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揚州煙花爆竹何時禁放?禁放區域如何設置?現在徵求您的意見!

公告通知

關於徵求《揚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維護城市社會秩序,現將《揚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徵求意見稿)》予以公佈,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市政府審議公佈。你可在11月12日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的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揚州市潤揚中路98號,郵編:225126。

電話:0514-87031471。

電子郵箱:

3156186842@qq.com。

通告正文

揚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

通 告

(徵求意見稿)

為防止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第一條 揚州市區京杭運河以西,國道328以北,揚溧高速公路以東,寧啟鐵路以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條 未列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八)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區域。

上述地點所在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

明確守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條 揚州市人民政府啟動《揚州市大氣重污染預案與應急預案》採取應對措施時,預案適用區域範圍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禁放區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委會及所屬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工作,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貫徹執行到位。

第五條 涉及煙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

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資訊納入公共信用資訊系統。

國家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違反禁放規定被處罰的,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通報紀檢(監察)部門。

第七條 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

由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第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廣大市民應自覺遵守本通告有關規定,不燃放煙花爆竹。

全市查禁違法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12350。

第十條 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線等物品。

第十一條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您有什麼寶貴的意見或建議,

請在11月12日前,

通過郵件、電話或電子郵件的方式

提交給我們。

在此,由衷期待您的參與,

我們將認真對待

您的每一條意見或建議,

感謝您的支持!

全市查禁違法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12350。

第十條 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線等物品。

第十一條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您有什麼寶貴的意見或建議,

請在11月12日前,

通過郵件、電話或電子郵件的方式

提交給我們。

在此,由衷期待您的參與,

我們將認真對待

您的每一條意見或建議,

感謝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