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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提醒」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難道不算正當防衛嗎?

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一幕,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馬打對方一拳還回去,員警過來了,很多人然後理直氣壯的說:“是他先動手打的我,我還手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遭到對方毆打,

可以選擇報警、躲避,但是如果還手毆打了對方,造成事態擴大,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別人先動手打你,你還手,通常被認定為互毆行為,鬥毆雙方都在積極追求非法損害對方的結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意圖,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被打後還手造成對方傷亡,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判例少之又少,

所謂實施了“正當防衛”行為的當事人大多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被定罪判刑。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和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重要手段。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切記不要亂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確判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別人先動手打你時你該怎麼辦呢?

1. 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

立馬報警。

2. 立馬跑路,躲避毆打。

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

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誤區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 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 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 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 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 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 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 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 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特別防衛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禁☆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客觀上存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條件;

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

第三,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物件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衛而不屬於防衛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行兇、殺人、搶劫、強☆禁☆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作鬥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互毆防衛

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

挑撥防衛

防衛挑撥又叫挑撥防衛、防衛挑釁,不法防衛行為的一種。這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實行加害的行為。

表面上,防衛挑撥具有防衛性,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為,故稱之為防衛挑撥或者挑撥防衛。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挑撥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圖。這是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相區別的根本特徵。

2、客觀上有挑逗他人的語言、行動。防衛挑撥所反擊的侵害,是由防衛挑撥行為人有意識的挑起的,沒有防衛挑撥行為人的挑逗,不會有不法侵害。這是防衛挑撥最顯著的特徵。

3、行為人有預謀。由於防衛挑撥需要借用“防衛”的形式,因而行為人往往是經過周密考慮、認真準備才付諸實施的。

互毆與防衛的界限(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互毆與防衛之間存在著對立關係:

(1)基於鬥毆意圖的反擊行為,不能認定為防衛。

(2)對不法侵害即時進行的反擊行為,不能認定為互毆。

(3)具有積極的加害意思的反擊行為,應當認定為互毆。

(4)預先準備工具的反擊行為,不能否定行為的防衛性。

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 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 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特別防衛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禁☆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客觀上存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條件;

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

第三,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物件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衛而不屬於防衛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行兇、殺人、搶劫、強☆禁☆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作鬥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互毆防衛

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

挑撥防衛

防衛挑撥又叫挑撥防衛、防衛挑釁,不法防衛行為的一種。這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實行加害的行為。

表面上,防衛挑撥具有防衛性,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為,故稱之為防衛挑撥或者挑撥防衛。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挑撥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圖。這是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相區別的根本特徵。

2、客觀上有挑逗他人的語言、行動。防衛挑撥所反擊的侵害,是由防衛挑撥行為人有意識的挑起的,沒有防衛挑撥行為人的挑逗,不會有不法侵害。這是防衛挑撥最顯著的特徵。

3、行為人有預謀。由於防衛挑撥需要借用“防衛”的形式,因而行為人往往是經過周密考慮、認真準備才付諸實施的。

互毆與防衛的界限(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互毆與防衛之間存在著對立關係:

(1)基於鬥毆意圖的反擊行為,不能認定為防衛。

(2)對不法侵害即時進行的反擊行為,不能認定為互毆。

(3)具有積極的加害意思的反擊行為,應當認定為互毆。

(4)預先準備工具的反擊行為,不能否定行為的防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