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武義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武義縣溪南H、I、J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武政告〔2017〕29號

為進一步改善城區生活居住環境,加快市政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區塊進行舊城區改建,以提升城市品位,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武義縣溪南H、I、J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徵收上述地塊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現將《武義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武政征字〔2017〕第3號)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1. 溪南H地塊(解放南街以東地塊):東至大橋南路,南至環城南路,西至解放南街,北至江南明珠社區(詳見附圖)。

2. 溪南I地塊(解放南街以西地塊):東至解放南街,南至慶同路,西至江山原教師進修學校,北至溪南街(詳見附圖)。

3. 溪南J地塊(人武部地塊):東至解放南街,南至溪南街,西至溪南街和沿江綠化帶交叉口,北至熟溪(詳見附圖)。

二、房屋徵收部門:

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武義縣人民政府熟溪街道辦事處。

四、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詳見附件。

五、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期限: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8日。

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對《武義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武政征字〔2017〕第3號)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向金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或在六個月內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

1.武義縣溪南H、I、J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2.武義縣溪南H、I、J地塊房屋徵收範圍圖

武義縣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武義縣溪南H、I、J地塊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

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則

(一)徵收目的:進一步改善城區生活居住環境,加快市政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區塊進行舊城區改建,以提升城市品位,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徵收範圍:

1.溪南H地塊(解放南街以東地塊):東至大橋南路,南至環城南路,西至解放南街,北至江南明珠社區(詳見附圖)。

2.溪南I地塊(解放南街以西地塊):東至解放南街,南至慶同路,西至江山原教師進修學校,北至溪南街(詳見附圖)。

3.溪南J地塊(人武部地塊):東至解放南街,南至溪南街,西至溪南街和沿江綠化帶交叉口,北至熟溪(詳見附圖)。

(三)徵收範圍內房屋調查登記基本情況(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在徵收決定作出之前公佈)。

(四)徵收補償費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戶名: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棚改溪南區塊房屋徵收專戶。

開戶銀行:武義工行

帳號:1208060029000473112

(五)簽約期限:具體簽約日期在房屋徵收決定中明確。

二、徵收補償

(一)房屋徵收補償方式

1.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或者產權調換方式。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徵收房屋相關補償、補助和獎勵等費用。

3.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結算被徵收房屋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類型、地點、數量和選擇辦法

1.住宅用房為公寓式住宅房屋。

2.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數量、周轉用房情況。

產權調換房屋為位於溪南安置區的期房,建築面積約30萬平方米。交房時間自安置區塊內的被徵收人房屋全部騰空之月起36個月內。

3.產權調換房屋的挑選按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的先後順序分時段抽取挑選房屋順序號的辦法進行,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三)個人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原則

1.被徵收房屋為非公寓式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以公寓式住宅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面積按被徵收房屋建築占地面積的3.5倍折算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超過此計算方式建築面積的,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實際面積計算。)

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少於20m2或按被徵收房屋建築占地面積3.5倍折算後少於20m2的,以貨幣方式補償(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除外)。

2.被徵收房屋為非公寓式住宅,底層確認為商業用房、二層以上是住宅的,被徵收人選擇商業用房產權調換後,剩餘部分建築面積按公寓式產權調換。

3.被徵收房屋為公寓式住宅的,按不少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選擇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

4.被徵收房屋為公寓式住宅,其附屬用房(車庫、柴房等)的面積,經確認後,可計入產權調換面積。

5.按“戶套型從大,戶套數從少、面積從近”的原則挑選產權調換房屋。

(四)直管公房的徵收補償

被徵收房屋為住宅用房的:(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可先房改後徵收(是否具備房改條件,由縣房委辦和相關部門共同審定)。在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時,以原房改房建築面積為依據選擇公寓式住宅的產權調換房屋。(2)房屋承租人不具備房改條件,但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條件的,納入社會保障性住房保障範圍。(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條件,又不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條件的,解除租賃關係。

縣房地產管理中心負責做好直管公房的騰空工作。

(五)單位自管房的徵收補償

1.被徵收房屋為本單位(縣屬部門、事業單位、縣屬企業)職工租賃的自管住房:(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經產權單位同意辦理房改手續後,按公寓式房屋徵收補償。(2)房屋承租人雖不具備房改條件,但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3)房屋承租人既不具備房改條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關係。

2.縣屬部門、事業單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做好搬遷工作,並進行房屋移交。由縣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出具相關證明,進行資產註銷。

3.縣屬企業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由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搬遷工作。

(六)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七)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少於45m2(縣城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併計算)的低保家庭(憑民政部門的有效證明),選擇貨幣補償後,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選擇產權調換的,可選擇與建築面積45m2相近的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在45m2以內的,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少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多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不結算差價;超過45m2但不足20m2部分的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的50%結算差價,超過20m2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被徵收房屋的產權確認和用途認定

被徵收房屋的產權確認和用途認定按《武義縣房屋徵收產權確認辦法》和《武義縣房屋徵收用途認定辦法》執行。

四、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

(一)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附屬物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金額、附屬物補償金額根據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估價時點評估確定。

具體標準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測算比准價格,並制定評估方案,公佈相關標準和比准價格。

(二)被徵收房屋室內裝修裝飾補償金額,先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從公開招標入圍的三家評估機構中協商共同選定。徵收決定公告十日內不能共同選定的,由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從公開招標入圍的三家評估機構中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從公開招標入圍的三家評估機構中確定。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前三日在徵收範圍內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五、房屋徵收中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一)搬遷補償標準:住宅用房每戶1600元/次,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50m2的,超過部分每平方米增加6元/次。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標準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元/㎡計算。特種機械設備的搬遷補償費先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補償標準:被徵收人自行臨時過渡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償費為每戶700元/月,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50m2的,超過部分每平方米每月增加10元,補償期限為搬遷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後六個月止。

對年滿70周歲(以集中簽約開始之日為准)以上的被徵收房屋產權人,除被徵收房屋外無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備借住條件的,通過給予租房補助的方式鼓勵其自行解決臨時過渡問題。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後,給予一次性臨時過渡租房補助。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補助標準為5000元/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助標準為800元/戶。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被徵收房屋為生產、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徵收房屋價值5%的標準補償。

被徵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計算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六、房屋徵收獎勵標準

(一)住宅用房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領取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徵收房屋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5%的標準給予獎勵;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的,按20%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被徵收房屋為非公寓式住宅,選擇多層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0%的標準給予獎勵。選擇高層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的,再給予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0%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被徵收房屋為多層公寓式住宅選擇高層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0%的標準給予獎勵。

(五)商業用房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方式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5%的標準給予獎勵。

(六)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簽約、騰空房屋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的:

第1—20天簽約的,獎勵建築面積300元/m2;

第21—26天簽約的,獎勵建築面積260元/m2;

第27—30天簽約的,獎勵建築面積200元/m2;

超過規定期限簽約的不予獎勵。

2.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騰空房屋的:

第1—20天騰空的,獎勵建築面積200元/m2;

第21—26天騰空的,獎勵建築面積160元/m2;

第27—30天騰空的,獎勵建築面積140元/m2。

超過規定期限騰空的不予獎勵。

3.徵收範圍內按網格劃分,網格內所有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全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房屋的,除給予上述獎勵外,再給每戶獎勵建築面積50元/m2。

七、房屋徵收的其他規定

(一)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用地性質為出讓的,產權調換房屋用地性質為出讓;被徵收房屋用地性質為劃撥的,產權調換房屋用地性質為劃撥。

(二)被徵收房屋設有抵押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

(三)被徵收人在本次徵收範圍內有多處房屋,且選擇產權調換的,可合併後計算產權調換面積。

(四)被徵收非公寓式住宅的共有部分,在規定的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期限內,由房屋共有權人自行協商,達成產權分割協定的,可將分攤面積計入產權調換面積;達不成協議的,按共有房屋補償。

(五)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徵收範圍內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徵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定後,補償協定方能生效。

(六)被徵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計戶方式按《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計戶。

(七)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並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制定操作辦法中明確。

(八)本方案由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開戶銀行:武義工行

帳號:1208060029000473112

(五)簽約期限:具體簽約日期在房屋徵收決定中明確。

二、徵收補償

(一)房屋徵收補償方式

1.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或者產權調換方式。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徵收房屋相關補償、補助和獎勵等費用。

3.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結算被徵收房屋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類型、地點、數量和選擇辦法

1.住宅用房為公寓式住宅房屋。

2.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數量、周轉用房情況。

產權調換房屋為位於溪南安置區的期房,建築面積約30萬平方米。交房時間自安置區塊內的被徵收人房屋全部騰空之月起36個月內。

3.產權調換房屋的挑選按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的先後順序分時段抽取挑選房屋順序號的辦法進行,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三)個人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原則

1.被徵收房屋為非公寓式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以公寓式住宅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面積按被徵收房屋建築占地面積的3.5倍折算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超過此計算方式建築面積的,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實際面積計算。)

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少於20m2或按被徵收房屋建築占地面積3.5倍折算後少於20m2的,以貨幣方式補償(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除外)。

2.被徵收房屋為非公寓式住宅,底層確認為商業用房、二層以上是住宅的,被徵收人選擇商業用房產權調換後,剩餘部分建築面積按公寓式產權調換。

3.被徵收房屋為公寓式住宅的,按不少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選擇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

4.被徵收房屋為公寓式住宅,其附屬用房(車庫、柴房等)的面積,經確認後,可計入產權調換面積。

5.按“戶套型從大,戶套數從少、面積從近”的原則挑選產權調換房屋。

(四)直管公房的徵收補償

被徵收房屋為住宅用房的:(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可先房改後徵收(是否具備房改條件,由縣房委辦和相關部門共同審定)。在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時,以原房改房建築面積為依據選擇公寓式住宅的產權調換房屋。(2)房屋承租人不具備房改條件,但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條件的,納入社會保障性住房保障範圍。(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條件,又不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條件的,解除租賃關係。

縣房地產管理中心負責做好直管公房的騰空工作。

(五)單位自管房的徵收補償

1.被徵收房屋為本單位(縣屬部門、事業單位、縣屬企業)職工租賃的自管住房:(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的,經產權單位同意辦理房改手續後,按公寓式房屋徵收補償。(2)房屋承租人雖不具備房改條件,但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3)房屋承租人既不具備房改條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關係。

2.縣屬部門、事業單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做好搬遷工作,並進行房屋移交。由縣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出具相關證明,進行資產註銷。

3.縣屬企業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價補償,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由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搬遷工作。

(六)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七)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少於45m2(縣城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併計算)的低保家庭(憑民政部門的有效證明),選擇貨幣補償後,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選擇產權調換的,可選擇與建築面積45m2相近的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在45m2以內的,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少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多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不結算差價;超過45m2但不足20m2部分的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的50%結算差價,超過20m2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被徵收房屋的產權確認和用途認定

被徵收房屋的產權確認和用途認定按《武義縣房屋徵收產權確認辦法》和《武義縣房屋徵收用途認定辦法》執行。

四、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

(一)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附屬物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金額、附屬物補償金額根據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估價時點評估確定。

具體標準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測算比准價格,並制定評估方案,公佈相關標準和比准價格。

(二)被徵收房屋室內裝修裝飾補償金額,先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從公開招標入圍的三家評估機構中協商共同選定。徵收決定公告十日內不能共同選定的,由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從公開招標入圍的三家評估機構中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從公開招標入圍的三家評估機構中確定。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前三日在徵收範圍內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五、房屋徵收中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一)搬遷補償標準:住宅用房每戶1600元/次,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50m2的,超過部分每平方米增加6元/次。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標準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元/㎡計算。特種機械設備的搬遷補償費先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補償標準:被徵收人自行臨時過渡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償費為每戶700元/月,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50m2的,超過部分每平方米每月增加10元,補償期限為搬遷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後六個月止。

對年滿70周歲(以集中簽約開始之日為准)以上的被徵收房屋產權人,除被徵收房屋外無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備借住條件的,通過給予租房補助的方式鼓勵其自行解決臨時過渡問題。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後,給予一次性臨時過渡租房補助。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補助標準為5000元/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助標準為800元/戶。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被徵收房屋為生產、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徵收房屋價值5%的標準補償。

被徵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計算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六、房屋徵收獎勵標準

(一)住宅用房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領取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徵收房屋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5%的標準給予獎勵;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的,按20%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被徵收房屋為非公寓式住宅,選擇多層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0%的標準給予獎勵。選擇高層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的,再給予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0%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被徵收房屋為多層公寓式住宅選擇高層公寓式住宅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0%的標準給予獎勵。

(五)商業用房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方式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附屬物等補償費和其他補助費)15%的標準給予獎勵。

(六)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簽約、騰空房屋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的:

第1—20天簽約的,獎勵建築面積300元/m2;

第21—26天簽約的,獎勵建築面積260元/m2;

第27—30天簽約的,獎勵建築面積200元/m2;

超過規定期限簽約的不予獎勵。

2.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騰空房屋的:

第1—20天騰空的,獎勵建築面積200元/m2;

第21—26天騰空的,獎勵建築面積160元/m2;

第27—30天騰空的,獎勵建築面積140元/m2。

超過規定期限騰空的不予獎勵。

3.徵收範圍內按網格劃分,網格內所有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全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房屋的,除給予上述獎勵外,再給每戶獎勵建築面積50元/m2。

七、房屋徵收的其他規定

(一)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用地性質為出讓的,產權調換房屋用地性質為出讓;被徵收房屋用地性質為劃撥的,產權調換房屋用地性質為劃撥。

(二)被徵收房屋設有抵押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

(三)被徵收人在本次徵收範圍內有多處房屋,且選擇產權調換的,可合併後計算產權調換面積。

(四)被徵收非公寓式住宅的共有部分,在規定的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期限內,由房屋共有權人自行協商,達成產權分割協定的,可將分攤面積計入產權調換面積;達不成協議的,按共有房屋補償。

(五)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徵收範圍內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徵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定後,補償協定方能生效。

(六)被徵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計戶方式按《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計戶。

(七)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並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制定操作辦法中明確。

(八)本方案由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