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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與房屋拆遷兩者是不一樣的,你都知道嗎?

一、法律意義不同

房屋徵收,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國家行為,是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徵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則是指為了“公共利益”將原屬於單位、個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為國家所有。

因此從法律上講,“房屋徵收”屬於國家行為,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

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建設單位出於非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

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予以安置。建設單位與被拆遷人之間是以平等、自由的形式就因拆遷而造成的損失簽訂補償協議的一系列法律行為。被拆遷房屋及其所有權隨著拆遷行為的開始而“滅失”,但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二、實施主體不同

房屋徵收的主體是國家,即市、縣級人民政府。

房屋拆遷的主體是向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批准後依法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三、程式不同

在房屋徵收決定前,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針對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開展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公眾和專家意見。

無重大爭議即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就徵收決定予以公告。

申請拆遷許可證,

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批准檔;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

4、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申請事項,審查後符合條件的,才給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