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頭條」最新!信陽人必看!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發佈醉駕刑事案件快辦快審規定!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陽市公安局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

有關規定

為依法快速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規範醉駕案件辦理程式,提高辦案效率。最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信陽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針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辦理工作做如下規定:

一、關於立案標準

公安機關在查獲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後,

經現場呼氣酒精測試和抽血檢驗鑒定,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100ml以上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5222-2010),應在24小時內予以立案。

對被查獲後,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

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應當立案偵查。

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認定為醉酒,應當立案偵查(公交管[2011]190號)。

二、關於強制措施的適用

對於已決定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除法定不能羈押的情形外,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刑事拘留。

對符合法定不能羈押情形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規定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三、關於案件辦理期限

對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在7日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公安機關2日、人民檢察院2日、人民法院3日)。

四、關於機動車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和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含動力驅動的三輪及以上車輛,

燃油驅動的兩輪及以上車輛,電驅動的最高車速大於20km/h的兩輪車輛。不包括電驅動的最高車速小於20km/h的兩輪車輛)。

對不屬於國家機動車上牌序列的車輛,以公安機關委託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依據,認定是否屬於機動車(國標委工一[2009]98號)。

五、關於道路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社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屬於“道路”範圍。

六、關於刑事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一般情形的(法發〔2013〕15 號 ),依法判處1-3個月拘役。

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依法判處3-6個月拘役;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七、關於偵查及移送起訴

公安機關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立即調查取證,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刑事拘留後2日內偵查終結,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八、關於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醉酒駕駛案件正在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在2日內審查完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作出起訴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得作出不起訴或建議撤案決定。

九、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醉酒駕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在受案後3日內審結,依法判處1-6個月拘役,並處罰金,無法定理由不得適用緩、免刑。

十、關於具有法定理由不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辦理

公安機關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因受傷、懷孕哺乳或嚴重疾病等法定不能羈押的理由,而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應在1個月內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

因法定理由不能在一個月內偵查終結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犯罪嫌疑人法定理由消除後7日內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

強制措施屆滿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在5日內審查並提起公訴;

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在受案後10日內審結,並依法作出判決。

十一、關於收押

人民法院判決拘役符合羈押情形的醉酒駕駛罪犯,看守所要依法收監。對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後需要收監執行刑罰的罪犯,憑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交付執行檔收押,確保判決生效罪犯順利交付執行刑罰。

十二、附則

全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加強協調溝通,簡化辦案程式,提高辦案效率,使全市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處理平穩,量刑統一,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要通過案件的辦理,利用多種手段廣泛開展法制宣傳,以預防和減少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的發生。

本規定內容如與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為准。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0日起執行。以前的案件,按原程式辦理。

往期精彩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社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屬於“道路”範圍。

六、關於刑事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一般情形的(法發〔2013〕15 號 ),依法判處1-3個月拘役。

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依法判處3-6個月拘役;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七、關於偵查及移送起訴

公安機關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立即調查取證,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刑事拘留後2日內偵查終結,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八、關於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醉酒駕駛案件正在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在2日內審查完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作出起訴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得作出不起訴或建議撤案決定。

九、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醉酒駕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在受案後3日內審結,依法判處1-6個月拘役,並處罰金,無法定理由不得適用緩、免刑。

十、關於具有法定理由不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辦理

公安機關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因受傷、懷孕哺乳或嚴重疾病等法定不能羈押的理由,而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應在1個月內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

因法定理由不能在一個月內偵查終結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犯罪嫌疑人法定理由消除後7日內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

強制措施屆滿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在5日內審查並提起公訴;

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在受案後10日內審結,並依法作出判決。

十一、關於收押

人民法院判決拘役符合羈押情形的醉酒駕駛罪犯,看守所要依法收監。對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後需要收監執行刑罰的罪犯,憑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交付執行檔收押,確保判決生效罪犯順利交付執行刑罰。

十二、附則

全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加強協調溝通,簡化辦案程式,提高辦案效率,使全市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處理平穩,量刑統一,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要通過案件的辦理,利用多種手段廣泛開展法制宣傳,以預防和減少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的發生。

本規定內容如與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為准。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0日起執行。以前的案件,按原程式辦理。

往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