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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判決”不應被神話 程式正義才是真意

3月12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做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報告顯示,2016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11.6萬件,判處罪犯122萬人,

同比分別上升1.5%、下降1%;對656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420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

對此,有許多人都為此擊節叫好,認為這是體現了我國司法的正義抵達,甚至有媒體提出了“讓無罪判決更加常見”的口號。而這樣的表述,或許已經造成了一種錯誤的理解,

即無罪判決越多司法體系就越正義,這顯然錯誤理解了“無罪判決”在司法體系中的意義,同時也誤解了兩高報告甚至誤解了中國的司法現實。

法律作為調整社會行為規範的最低底線,以國家強制力保障一個社會運行的基本秩序,而刑法則是所有法律中底線中的底線,裁定一個人有罪,即意味著以最嚴厲的國家強制力對其進行懲罰的可能,因此必須慎重。

然而自古以來,凡有刑名處不乏冤獄,其中原委雖然各具時代特色,但歸根結底在於人類認識世界的能力總是受制於自身的實踐能力所限,這是人類仍無從逾越之藩籬。

為此,人類先賢們一直在嘗試提升自身的實踐能力,從刑法層面既是在提升刑偵技術、豐富刑偵手段的基礎上,採用更為先進的司法技術來進行判決。

中國的法字繁體“灋”其實就包含了利用古代神獸“解廌決獄”的嘗試,

而西方曾經靠巫術來判決女巫惡人,同樣代表了當時最發達的審判技術。這些技術在如今看來愚蠢荒謬,但是卻是符合當時人類對自然和社會的認知的。自此之後出現的刑訊逼供、有罪推定,其實也都是根據當時的人類認知實踐水準而來,並發揮了相當長時間的積極作用。

及至目前發展出來的無罪推定審判原則,實際上從1764年被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到二戰後的1948年首次由聯合國檔認可,

同樣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這與其說是司法技術本身的進步,不如說是人類認知水準的提升帶來的必然結果,卻也仍然受制於我們目前的認知而無法做到萬無一失。

從這一點看,“無罪判決”不過是整個司法體系中在審判過程中糾錯的一個環節,這一環節或許具有相當轟動性,也容易為媒體所關注,但是在整個司法體系中,

比起立案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查以及之後的申訴機制,並沒有更加重要。如果說“無罪判決”值得神話,那麼不予立案、不予批捕、不予起訴、申訴成功豈不是也都要神話一番了?為什麼又獨獨要關注“無罪判決”呢?

退一步講了,即便是關注“無罪判決”,認可其在整個司法體系中的糾錯作用,呼籲其“更為常見”就顯得莫名其妙了。因為如果“無罪判決”真的“更為常見”,恰恰說明之前的各項糾錯環節相當一部分處於失效狀態,這不但對於司法資源是巨大的浪費,對於當事人也同樣是一種痛苦,實在算不上什麼值得追求的結果。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再比如媒體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熱議,這些都是需要程式法的落實才能實現;而樂平案、聶樹斌案等一些多年冤假錯案平反,實際上並非有了什麼新的證據出現,也不是實體法發生了變化所致,恰恰是由於程式法的落實,從而得到了“無罪判決”,這本身是程式正義得以實現的結果。

因此,“無罪判決”實際上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有能力、有決心、有勇氣落實程式正義的一個標誌,而最高法的報告中將其列出,也表達了依據程式法實現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結合,最終實現司法正義的理念。

這不但對於司法資源是巨大的浪費,對於當事人也同樣是一種痛苦,實在算不上什麼值得追求的結果。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再比如媒體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熱議,這些都是需要程式法的落實才能實現;而樂平案、聶樹斌案等一些多年冤假錯案平反,實際上並非有了什麼新的證據出現,也不是實體法發生了變化所致,恰恰是由於程式法的落實,從而得到了“無罪判決”,這本身是程式正義得以實現的結果。

因此,“無罪判決”實際上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有能力、有決心、有勇氣落實程式正義的一個標誌,而最高法的報告中將其列出,也表達了依據程式法實現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結合,最終實現司法正義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