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取得虛開或者從通過虛開發票少交稅款的銷貨方開具的發票不一樣!

【背景介紹】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3月份,公司法人通過朋友介紹,
通過虛構交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000元。同月,該公司又向B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34000元。2016年5月份,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中,發現A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對A公司進行了罰款處理。那麼B公司是不是會受到牽連呢?B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該筆業務的進項稅額呢?【財稅小隊課堂】【1】符合一定條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2014年8月1日起,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

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2014年7月2日)

【政策解讀】

本著公平的原則,只要滿足上述條件,B公司允許抵扣該部分進項稅額,從整個稅收鏈條上看,A公司應交增值稅=34000-17000=17000。B公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是34000元。

對A公司進行查補並轉出進項稅額,則A公司應交增值稅=34000元,B公司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變,對國家稅收來講沒有損失,

因此不對B公司進行進項稅轉出處理。

【財稅小隊課堂】【2】如何理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上述規定是否衝突?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相同點】

【1】購貨方與銷貨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貨方均向購貨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相關資訊都與實際交易相符;

【不同點】

【1】銷貨方提供的發票不是銷貨方自己購買的專用發票,也就是通過別的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這也是最大的區別;

例如,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協力廠商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

這也是最大的區別;

例如,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協力廠商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