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開或者從通過虛開發票少交稅款的銷貨方開具的發票不一樣!
【政策依據】
2014年8月1日起,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2014年7月2日)
【政策解讀】
本著公平的原則,只要滿足上述條件,B公司允許抵扣該部分進項稅額,從整個稅收鏈條上看,A公司應交增值稅=34000-17000=17000。B公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是34000元。
對A公司進行查補並轉出進項稅額,則A公司應交增值稅=34000元,B公司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變,對國家稅收來講沒有損失,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相同點】
【1】購貨方與銷貨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貨方均向購貨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相關資訊都與實際交易相符;
【不同點】
【1】銷貨方提供的發票不是銷貨方自己購買的專用發票,也就是通過別的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這也是最大的區別;
例如,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協力廠商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
例如,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協力廠商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