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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商品價格比雙11還高?是普遍現象嗎?

消費者李女士和客服的對話截圖。

原標題:預售商品價格比雙11還高? 客服:沒說一定更便宜

預售商品價格比雙11還高?

提前預售、定金膨脹、折上折……可“智商跟不上電商”,今年的“雙11”,對於很多消費者來說,變成了相當“燒腦”的遊戲。“要提前好多天就開始謀劃不說,一不小心優惠沒拿到,還跳進了商家先漲後打折的陷阱。”消費者李女士說,她就遇到了提前預售的商品反而沒有“雙11”當天便宜。另外,還有消費者投訴稱,電商平臺又在玩“先漲價後打折”的“老把戲”。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 “定金不退”為不合規格式條款,將予以查處。

提前預售反而價格高出不少

跟往年“雙11”不同,今年多家電商平臺提前10多天用“預售”交定金、定金膨脹抵扣的方式打開了消費者的錢包。

“以前‘雙11’就淩晨守在電腦前拼一次就行,現在提前半個多月就要開始謀劃。關鍵預售的商品並不便宜,我要是‘雙11’直接下單,比預售要便宜300多元!”昨天,消費者李女士對北京晨報記者說,

“感覺自己這次被‘坑’了。”

李女士說,她在某家居旗艦店以提前預售的方式,下定金挑選了一堆床上用品,預售活動後價格為1746.1元。昨天她又看了一下,用“三件八折”的優惠是1440.4元。“如果前兩小時直拍還能返現100元”。可是預售提前交了“定金”,且如果當天不付尾款“定金不退”,覺得自己被“坑”了的李女士直接找客服理論,沒想到客服直接回復她說,“親,預售的這邊也沒說比‘雙11’活動低呀。

“先漲價再打折”依然普遍

回顧歷年“雙11”可以發現,“先漲價後打折”是不少商家慣用的銷售伎倆,而這也成為消費者反映的焦點問題之一。針對此種現象,今年監管部門提前介入,加大監管力度。國家工商總局、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網路市場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合督察組,在“雙11”前對部分省市2017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進行集中督察。

該電商平臺也回應稱,

“‘雙11’有嚴格的價格監控機制。”一是要求報名“雙11”的商品價格不允許高於過去一段時間成交的最低價,報名時系統會進行巡查;二是商家參加”雙11“活動的商品,在此前一段時間已經進入系統鎖定,鎖定後商家都不能對價格隨意進行更改。

然而,“先漲價再打折”的現象依然突出。消費者王女士想趁“雙11”便宜,給媽媽買碧然德淨水器濾芯,她在碧然德網上旗艦店上赫然發現,

頁面上“雙11”價格寫著“原價429元,現價239元”,“可是我幾個月前買的價格就是239元啊”。最有意思的是,她諮詢客服說,“今年7月在你家買的就是239元啊,難道後來漲價了嗎?”客服坦然回應“是的呢,親”。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商家向北京晨報記者表示,儘管電商平臺規定,“雙11”價格必須低於9月15日至11月10日期間成交最低價的九折,11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間不得低於“雙11”當天售價。但是,所謂的折扣是按照專櫃價,而非平時的實際售價,“專櫃價基本隨便填”。

工商總局:不合規格式條款將被查處

另外,“雙11”預售規則中的“定金不退”也讓不少消費者不滿。按慣例,“定金”適用《合同法》,如果消費者反悔,那麼定金是不退回的;“訂金”屬於預付款,如果合同不成功可以返還。但北京晨報記者發現,今年“雙11”促銷中,預售採用的是“定金”而非“訂金”。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網監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明確了“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該負責人強調,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在促銷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而非平時的實際售價,“專櫃價基本隨便填”。

工商總局:不合規格式條款將被查處

另外,“雙11”預售規則中的“定金不退”也讓不少消費者不滿。按慣例,“定金”適用《合同法》,如果消費者反悔,那麼定金是不退回的;“訂金”屬於預付款,如果合同不成功可以返還。但北京晨報記者發現,今年“雙11”促銷中,預售採用的是“定金”而非“訂金”。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網監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明確了“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該負責人強調,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在促銷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