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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入住合同大有講究!這些細節您都注意到了嗎?

養老機構入住合同大有講究

前言:本文總結出10個養老機構入住協議中最重要的因素,結合中國法律環境,分析如何起草一份合適的入住合同。

(一)入住前流程的設置

一般在入住並簽署入住合同前,顧客都會先參觀瞭解養老公寓的情況,並向工作人員瞭解入住要求等。在顧客再次到訪並準備入住時,經營者必須設定一套完整的入住流程,這樣不僅讓人感覺鄭重其事和誠信可靠,而且在一開始就可以為經營者降低風險。

一般經營者會在生理和心理上對入住者進行全面的健康體檢;通過進一步地攝影和照相作記錄保存;對入住者家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及在必要時要求家庭成員出具保證書或同意函;或者根據入住者的個人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等等。更重要的是,這些資訊和評估的採集僅僅是第一步工作,入住老人的情況在整個入住期間是不斷變化的,經營者還需要制定常規的檢查更新制度。
在美國,類似的格式和文本已經使用了數十年,能否拿來中國適用,還需考慮到中國的特殊情況。

(二)收費方式的設計

一般養老機構有入住費加月服務費模式、會員制模式、租賃加可選服務模式和中國人更喜歡的銷售模式,當然每一種模式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都是需要斟酌考量的。儘管如此,養老機構內最重要的還是護理服務,例如24小時看護、專業護理、康復性保健、社區活動或餐飲服務等。

在合同中,什麼樣的服務是包含在常規收費中的,什麼需要收取額外費用的都需要表述清楚。其中關於價格、服務標準、入住者在不同服務之間進行選擇或更換的權利、以及價格調整的機制等都是非常重要,需要寫入合同中的。還需注意的是,千萬不要對入住者承諾經營者無法做到的服務,由於目前尚無統一的或經過認證的服務標準可以參照,
以服務為導向的經營者必須尋找到一個合適的方式使入住者清楚地認識到他們可以享受到何等服務。

(三)責任永遠是最大的風險

養老院經營的天然屬性決定了經營者會承擔很大的看護、管理責任,因此,類似于保險合同,入住合同也應該設定一些責任限制條款,對於那些並非是經營者責任造成的事故和損失,經營者可以免責。為避免被認定為失職。

我們建議在合同中約定在入住老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緊急情況下經營者有權作為代理人代表其作出關於財產和醫療救助的決定。同時,保險產品對經營者和入住者雙方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保險公司已經開始提供經營者責任險的產品,但積極性普遍不高,最大的障礙還是在於如何在保費和賠付額之間達成一個平衡點。

(四)入住者的權利

在中國,有些老人會感覺到養老院如同住進了監獄,他們的選擇、行動甚至是隱私的自由都受到了限制。可以理解,這些限制是為了保護老人的健康和安全,也使經營者可以更好地控制經營風險。但是必須這樣做嗎?這樣做征得老人同意了嗎?經營者必須根據入住者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與他們充分協商並作為入住者的權利並寫入入住合同。但千萬不要認為這就是入住者全部的權利,護理人員日常照顧中對老人人性化的尊重和關愛顯得更為重要。同樣重要的是必須建立一個回饋和申訴的途徑,使護理人員的不當行為能夠被及時發現和糾正。老人都希望在養老機構中生活的更好,因此經營者是時候轉變一下觀念了。

(五)有效的溝通管道

與一些西方國家不同,中國的老年人更注重親緣關係,很多老人入住養老院並非出於自身選擇,而是為了減輕子女的負擔。因此,養老院的護理服務可以更注重對入住老人家庭成員的心理關懷。在入住合同中須制定工作人員與家庭成員溝通的有效管道,例如工作人員多久及以什麼方式與老人的家屬聯繫,在什麼情況下經營者可以在沒有征得家屬同意的情況下作某些行為,是否像很多幼稚園一樣成立家屬委員會,如此等等。建立一個有創意和人性化的溝通管道能使您的養老院更受歡迎。

(六)緊急情況的應對措施

鑒於目前尚無法律規範或行業指導對經營者如何在緊急情況或情勢變更時採取行動,而很多法律糾紛都發生在這個領域,因此經營者必須在合同中定義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對入住者採取轉移(通常是送至醫院)、取消入住權(通常是在入住者對他人產生威脅的情況下)、及其他預防性、臨時性措施。這樣的條款也可能引發到底是保護入住者還是經營者自身利益的爭議,而一些經營者也希望在合同中羅列更多的情形,以獲得更多的自主權。但是,如果這些條款過多得保護了經營者的利益而對入住者造成不公平,其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由於目前無論是政府還是行業協會,均沒有出臺可供參考的入住協定格式文本,目前只能憑經營者自己去尋找控制風險的方法。

(七)合同終止、轉讓和退款的約定

(八)入住者經濟困難的措施

與西方國家不同,中國老人負擔養老公寓的經濟來源仍然是未知數。據預測,很大一部分老人將由其子女負擔,還有的則依靠其自有積蓄或不動產房屋。但實踐中經營者會擔心在入住老人無力支付入住費和護理費用時,沒有相應的社會福利救濟可以代替老人支付,而經營者也不能直接將老人推出養老院。有些經營者會要求入住者先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經濟實力,但這樣做會將很大一部分老人擋在門外。經營者最好能建立自己的慈善福利援助體系,如果不能,經營者是否有權代表老人去申請社會救助、政府補貼,或是直接處分老人的私人財物呢?如果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相應約定,或老人的財產在入住時通過更加靈活可行的信託方式進行管理,對經營者無疑是非常有幫助的。

(九)住戶委員會和內部章程的設立

雖然並非強制,但仍然建議在養老社區內設立住戶委員會,使全體入住老人有機會參與社區事務。住戶委員會可以提高養老機構的管理品質,並給運營方的日常管理提供便利,例如可以通過住戶委員會的協商合法地進行一些服務價格的調整。我們同樣建議制定內部章程,通常以住戶手冊的方式形成對全體住戶具有約束力的規章制度,並且只能通過住戶委員會以一定的程式不時進行修改。

(十)選擇合適的措辭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使用簡單易懂的語言起草合同。想像一下入住協議的閱讀者及他們會關心的問題,不難發現合同起草者應該盡可能少地使用法律專業術語。但是,我們仍然建議由律師來起草合同文本,並且讓市場運營部門的人員一起參與,他們會對製作一份易懂、實用且有特色入住合同有很大的幫助。

他們的選擇、行動甚至是隱私的自由都受到了限制。可以理解,這些限制是為了保護老人的健康和安全,也使經營者可以更好地控制經營風險。但是必須這樣做嗎?這樣做征得老人同意了嗎?經營者必須根據入住者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與他們充分協商並作為入住者的權利並寫入入住合同。但千萬不要認為這就是入住者全部的權利,護理人員日常照顧中對老人人性化的尊重和關愛顯得更為重要。同樣重要的是必須建立一個回饋和申訴的途徑,使護理人員的不當行為能夠被及時發現和糾正。老人都希望在養老機構中生活的更好,因此經營者是時候轉變一下觀念了。

(五)有效的溝通管道

與一些西方國家不同,中國的老年人更注重親緣關係,很多老人入住養老院並非出於自身選擇,而是為了減輕子女的負擔。因此,養老院的護理服務可以更注重對入住老人家庭成員的心理關懷。在入住合同中須制定工作人員與家庭成員溝通的有效管道,例如工作人員多久及以什麼方式與老人的家屬聯繫,在什麼情況下經營者可以在沒有征得家屬同意的情況下作某些行為,是否像很多幼稚園一樣成立家屬委員會,如此等等。建立一個有創意和人性化的溝通管道能使您的養老院更受歡迎。

(六)緊急情況的應對措施

鑒於目前尚無法律規範或行業指導對經營者如何在緊急情況或情勢變更時採取行動,而很多法律糾紛都發生在這個領域,因此經營者必須在合同中定義在特定情況下有權對入住者採取轉移(通常是送至醫院)、取消入住權(通常是在入住者對他人產生威脅的情況下)、及其他預防性、臨時性措施。這樣的條款也可能引發到底是保護入住者還是經營者自身利益的爭議,而一些經營者也希望在合同中羅列更多的情形,以獲得更多的自主權。但是,如果這些條款過多得保護了經營者的利益而對入住者造成不公平,其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由於目前無論是政府還是行業協會,均沒有出臺可供參考的入住協定格式文本,目前只能憑經營者自己去尋找控制風險的方法。

(七)合同終止、轉讓和退款的約定

(八)入住者經濟困難的措施

與西方國家不同,中國老人負擔養老公寓的經濟來源仍然是未知數。據預測,很大一部分老人將由其子女負擔,還有的則依靠其自有積蓄或不動產房屋。但實踐中經營者會擔心在入住老人無力支付入住費和護理費用時,沒有相應的社會福利救濟可以代替老人支付,而經營者也不能直接將老人推出養老院。有些經營者會要求入住者先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經濟實力,但這樣做會將很大一部分老人擋在門外。經營者最好能建立自己的慈善福利援助體系,如果不能,經營者是否有權代表老人去申請社會救助、政府補貼,或是直接處分老人的私人財物呢?如果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相應約定,或老人的財產在入住時通過更加靈活可行的信託方式進行管理,對經營者無疑是非常有幫助的。

(九)住戶委員會和內部章程的設立

雖然並非強制,但仍然建議在養老社區內設立住戶委員會,使全體入住老人有機會參與社區事務。住戶委員會可以提高養老機構的管理品質,並給運營方的日常管理提供便利,例如可以通過住戶委員會的協商合法地進行一些服務價格的調整。我們同樣建議制定內部章程,通常以住戶手冊的方式形成對全體住戶具有約束力的規章制度,並且只能通過住戶委員會以一定的程式不時進行修改。

(十)選擇合適的措辭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使用簡單易懂的語言起草合同。想像一下入住協議的閱讀者及他們會關心的問題,不難發現合同起草者應該盡可能少地使用法律專業術語。但是,我們仍然建議由律師來起草合同文本,並且讓市場運營部門的人員一起參與,他們會對製作一份易懂、實用且有特色入住合同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