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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直播“夢幻西遊2”,YY一審被判賠償網易兩千萬

耗時三年之久的網易訴YY遊戲直播侵權案終於有結果了。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11月13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通過網路傳播《夢幻西遊》或《夢幻西遊2》的遊戲畫面,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

隨著電子競技的高速發展,線上直播行業實現爆發式增長。資料顯示,2017年中國線上直播使用者規模達到3.92億,線上直播平臺數量超過200家。遊戲玩家直播玩遊戲必然需要播放遊戲畫面,這些遊戲畫面受著作權保護嗎?未經授權的“盜播”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責任?

◆YY直播遊戲“夢幻西遊2”,被網易提起訴訟

廣州網易電腦系統有限公司(簡稱網易公司)發現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華多公司)通過其經營的YY遊戲直播網站等平臺,

直播、錄播、轉播網易“夢幻西遊2”(涉案電子遊戲)遊戲內容,經交涉未果,於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

網易公司訴稱,涉案電子遊戲屬電腦軟體作品,遊戲運行過程呈現的人物、場景、道具屬美術作品,遊戲過程中的音樂屬音樂作品,遊戲的劇情設計、解讀說明、活動方案屬文字作品,遊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以類似攝製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

被告竊取其原創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

華多公司辯稱網易公司非權利人,涉案電子遊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且遊戲直播是在網路環境下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的方式,屬於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庭審中,雙方圍繞保護對象、權利歸屬、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等展開辯論並交換質證訴辯證據。

◆YY一審敗訴,被判賠償2000萬元

由於案件案情複雜,且經歷了管轄權異議等程式處理,歷經3年後,13日終於在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獲一審判決。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多公司在其YY遊戲直播等平臺上開設直播視窗、組織主播人員進行涉案電子遊戲直播,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

依法判決被告停止通過資訊網路傳播電子遊戲《夢幻西遊》或《夢幻西遊2》的遊戲畫面,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

法庭宣判後,雙方沒有當庭表示是否要上訴。

◆未授權直播是侵權嗎?法院認定遊戲畫面為“類電影作品”

遊戲畫面受著作權保護嗎?記者從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處獲悉的判決書顯示: 涉案電子遊戲的創作凝聚了開發者的心血,

遊戲畫面作為網路遊戲這個“綜合體”的組成部分也不例外。如不保護創作者對其作品進行許可傳播或不許可傳播的排他性權利,不利於對開發者形成權利激勵、從而在全社會促進智慧產品的產出,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立法宗旨“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

涉案電子遊戲“夢幻西遊”、“夢幻西游2”作為一款多人參與的線上網路遊戲,核心內容包括遊戲引擎和遊戲資源庫,經由用戶在終端設備上操作後,引擎系統調用資源庫的素材在終端設備上呈現,產生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畫面,這些畫面具有豐富的故事情節、鮮明的人物形象和獨特的作品風格,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個性,且能以有形形式複製,此創作過程與“攝製電影”的方法類似,因此涉案電子遊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製片者”應歸屬於遊戲軟體的權利人。

判決書還提到,遊戲的呈現畫面是電子遊戲的基礎價值,儘管遊戲用戶存在追求遊戲中預設的“過關”或“升級”的可能,但遊戲呈現畫面的價值並不因此而喪失,故遊戲直播行為不屬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疇。

綜上,被告侵害了原告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為什麼賠償2000萬元?根據直播平臺獲利情況和侵權情節等確定

關於賠償數額,一審法院根據華多公司關聯企業的財務年度報告、涉案電子遊戲播放熱度和華多公司前遊戲主播的證人證言,估算出華多公司遊戲直播業務及涉案電子遊戲獲利情況,再結合涉案作品的類型、權利種類、華多公司持續侵權的情節、規模和主觀故意等因素,酌情確定華多公司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

此外,基於權利人對權利的自主處分,其他行為主體存在的遊戲直播行為,不成為其免責的理由。同時,基於上述判定,網易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的權益已得到保護,無須再論及其所提出的電腦軟體作品、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競合性權利主張或不正當競爭等指控。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記者 方晴 通訊員 肖晟程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張鴻雁

涉案電子遊戲“夢幻西遊”、“夢幻西游2”作為一款多人參與的線上網路遊戲,核心內容包括遊戲引擎和遊戲資源庫,經由用戶在終端設備上操作後,引擎系統調用資源庫的素材在終端設備上呈現,產生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畫面,這些畫面具有豐富的故事情節、鮮明的人物形象和獨特的作品風格,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個性,且能以有形形式複製,此創作過程與“攝製電影”的方法類似,因此涉案電子遊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製片者”應歸屬於遊戲軟體的權利人。

判決書還提到,遊戲的呈現畫面是電子遊戲的基礎價值,儘管遊戲用戶存在追求遊戲中預設的“過關”或“升級”的可能,但遊戲呈現畫面的價值並不因此而喪失,故遊戲直播行為不屬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疇。

綜上,被告侵害了原告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為什麼賠償2000萬元?根據直播平臺獲利情況和侵權情節等確定

關於賠償數額,一審法院根據華多公司關聯企業的財務年度報告、涉案電子遊戲播放熱度和華多公司前遊戲主播的證人證言,估算出華多公司遊戲直播業務及涉案電子遊戲獲利情況,再結合涉案作品的類型、權利種類、華多公司持續侵權的情節、規模和主觀故意等因素,酌情確定華多公司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

此外,基於權利人對權利的自主處分,其他行為主體存在的遊戲直播行為,不成為其免責的理由。同時,基於上述判定,網易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的權益已得到保護,無須再論及其所提出的電腦軟體作品、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競合性權利主張或不正當競爭等指控。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記者 方晴 通訊員 肖晟程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張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