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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行政部門應準確及時有效行使職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有權不能任性,勞動行政部門對勞資雙方具有管理監督處罰權。

很多勞動者根本不清楚勞動行政部門具體的職能。今天筆者與大家分享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行政部門究竟有什麼樣的執法權?大家維權時監督勞動行政部門是不是這樣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