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檢察理論研究年會在杭召開(內有獲獎名單哦)
今天下午,全省檢察理論研究年會在杭州召開,本次年會為期兩天,
會上,省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生林就新時代全省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提出三點要求:
1
更加重視檢察理論的指導作用
檢察理論發展有利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有利於服務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有利於破解改革實踐難題,有利於保障公正司法、提升檢察公信力。
2
更加注重檢察理論研究對實踐訴求的回應
檢察理論研究要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司法需求、司法改革的需求、檢察職能建設的需求以司法辦案的需求。
3
更加注重檢察理論的創新發展
要加強對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的領導,為理論創新提供組織保障;要加強創新性研究成果轉化,為理論創新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強研究隊伍建設,為理論創新提供人才保障;要加強“大調研、大研究”格局建設,為理論創新營造研究氛圍。
本屆年會還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癥結反思與機制設定》等31篇優秀論文進行表彰。
2017年全省檢察理論研究年會
優秀論文獲獎篇目
一等獎(2篇)
1、杭州市院史笑曉、董彬:《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癥結反思與機制設定——以保障“綠色發展”的現實語境為視角》
2、溫州市院趙衛華、金興聰、郭磊、徐海霞:《逮捕證明標準的異化與重構——基於對捕後不訴案件的分析》
二等獎(6篇)
1、杭州市院桑濤:《構建以抗訴為中心刑事審判監督格局的難點、癥結與進路研究》
2、紹興市院張芸、金慶微:《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實證研究——以試點地區環境公益訴訟判決為分析樣本》
3、里安市院潘夢君、胡凱:《派駐公安派出所檢察網站的設立與運行——對員額檢察官派駐模式的探索》
4、天臺縣院許展揚:《刑事拘留未報捕案件監督問題研究》
5、桐鄉市院吳強林、姚曉紅:《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實證研究》
6、杭州市院李益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與檢察機關刑事抗訴工作的二元博弈及路徑分析》
三等獎(23篇)
1、寧波市院俞永梅、周耀鳳:《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檢察機關派駐公安機關的實證分析——以寧波檢察機關派駐公安機關情況為分析樣本》
2、桐鄉市院沈小平、潘志勇:《論中國審前羈押司法控制的發展與改良》
3、溫州市龍灣區院梅山群、金娉娉:《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檢察工作的角色回歸和理念轉變》
4、杭州市江幹區院李軍、方芳、陳曉琳:《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證據收集指引相關問題研究》
5、杭州市下城區院王曉光、汪群英、徐劍鋒、邱吉:《檢察機關與監察委員會工作銜接和制約問題研究》
6、義烏市院魏幹:《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的構建與完善》
7、海寧市院茂益東、陳超玲:《“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體系構建》
8、溫州市甌海區院陳賢木、方曉東:《檢察機關與監察委員會在審查起訴階段銜接機制構建研究——以新加坡、香港刑事檢控制度為借鑒》
9、台州市院賴敏娓:《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改革在偵監工作中構建司法化審查逮捕模式》
10、湖州市院許穎、王克文:《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偵查活動監督實證分析》
11、平湖市院曹國華、章佳明:《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職能定位研究》
12、衢州市柯城區院徐潔、裴軍:《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監察權與公訴權銜接機制的實踐性思考》
13、舟山市定海區院樂志盛、錢汗飛:《試論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成本效益——以環境污染等公益訴訟為視角》
14、嘉興市院朱興祥、卓凱:《論審查逮捕程式的司法化及其限度》
15、象山縣院樊守成:《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構建研究》
16、麗水市蓮都區院徐青、朱樂:《“審判為中心”背景下構建“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
17、慈溪市院林戰波:《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審查逮捕階段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探析》
18、樂清市院胡公樞:《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思考》
19、湖州市院趙偉:《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職能定位研究》
20、建德市院葉小萍:《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現狀及機制完善》
21、舟山市普陀區院陳斌:《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幾點思考》
22、縉雲縣院應涵冰:《偵查監督工作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的轉型》
23、淳安縣院陸雲婷:《檢察機關對盜伐濫伐未補種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案例淺析》
4、杭州市江幹區院李軍、方芳、陳曉琳:《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證據收集指引相關問題研究》
5、杭州市下城區院王曉光、汪群英、徐劍鋒、邱吉:《檢察機關與監察委員會工作銜接和制約問題研究》
6、義烏市院魏幹:《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的構建與完善》
7、海寧市院茂益東、陳超玲:《“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體系構建》
8、溫州市甌海區院陳賢木、方曉東:《檢察機關與監察委員會在審查起訴階段銜接機制構建研究——以新加坡、香港刑事檢控制度為借鑒》
9、台州市院賴敏娓:《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改革在偵監工作中構建司法化審查逮捕模式》
10、湖州市院許穎、王克文:《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偵查活動監督實證分析》
11、平湖市院曹國華、章佳明:《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職能定位研究》
12、衢州市柯城區院徐潔、裴軍:《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監察權與公訴權銜接機制的實踐性思考》
13、舟山市定海區院樂志盛、錢汗飛:《試論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成本效益——以環境污染等公益訴訟為視角》
14、嘉興市院朱興祥、卓凱:《論審查逮捕程式的司法化及其限度》
15、象山縣院樊守成:《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構建研究》
16、麗水市蓮都區院徐青、朱樂:《“審判為中心”背景下構建“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
17、慈溪市院林戰波:《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審查逮捕階段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探析》
18、樂清市院胡公樞:《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思考》
19、湖州市院趙偉:《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職能定位研究》
20、建德市院葉小萍:《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現狀及機制完善》
21、舟山市普陀區院陳斌:《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幾點思考》
22、縉雲縣院應涵冰:《偵查監督工作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的轉型》
23、淳安縣院陸雲婷:《檢察機關對盜伐濫伐未補種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案例淺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