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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公開配偶不實出軌資訊是否構成侵權

俗話說愛的越深分手時恨的越深,和平分手、好聚好散,在現實生活好似一個美好的童話。當婚姻走向墳墓,誰又能心平氣和呢,面對對方的一些不良行為,心中誰能不抱怨呢?有時還會出現難以抑制怒火,

對外公開公佈一些對方的出軌資訊?這是否會構成侵權呢?如果對外公佈對方的一些不實出軌資訊又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Q:如果一方對外公開配偶與第三人出軌,卻在事後查明並不存在出軌事實的,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A;這將嚴重侵犯了配偶和第三人的名譽權。對此要承擔一下後果了:

1.對第三人:被侵犯的其三人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包括金錢賠償、公開賠禮道歉等。

2.對“被出軌”的配偶:對於“被出軌”的配偶,中國目前尚未有夫妻之間的婚內過錯賠償制度,而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也不包括這種。因此,“被出軌”的配偶現在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為自己請求權利。

雖然說法律沒有規定婚內過錯制度,但是婚姻是以一定的感情基礎作為開始,如果說一方以不實依據造謠配偶出軌,實質上破壞了兩者的感情。

涉及的法條依據是:

《婚姻法》第四十六規定,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Q:如果能證明一方是故意捏造事實,

是否會構成犯罪呢?

A:可能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方有上述行為的,第三人需要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據有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

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如果一方對外公開配偶與第三人出軌,卻在事後查明並不存在出軌事實的,那麼,這將嚴重侵犯了配偶和第三人的名譽權。

1、對第三人:被侵犯的其三人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包括金錢賠償、公開賠禮道歉等。

如果能證明一方是故意捏造事實,可能還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誹謗罪。

現實中,要是當事人公開配偶不實出軌的話,此時是對配偶構成了名譽侵權的,也就是說當事人此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是侵權方面的責任。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需要公開賠禮道歉,同時還要作出金錢方面的賠償。

過錯方有權提出離婚嗎

(一)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協定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定。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准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以上便是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的要求,由此可見,提出離婚與有無過錯並無關係,也就是說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有過錯方也可以提出離婚。

離婚過錯財產分割原則: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並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協定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定。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准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以上便是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的要求,由此可見,提出離婚與有無過錯並無關係,也就是說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有過錯方也可以提出離婚。

離婚過錯財產分割原則: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並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