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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中的一些法律知識之拘傳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甘海濱律師。

正在衛視熱播的《人民的名義》刷爆了網路。劇中,眾多“戲骨”互飆演技展現官場百態的劇情看得人熱血沸騰,大家對這部電視劇的評價非常高,阿甘也比較喜歡此片。在看片的同時,有點犯職業病了,以法律人的角度去看其中的一些細節,如第11集中的拘傳鄭西坡情節。

以法律人的角度就發現了一些bug,當然很多是為了劇情的需要,有意的進行了一些藝術加工。不過作為法律人,還是想把電視劇中的一些bug指出,做一些及時的普法,以免把電視劇中的誤解帶入現實;第十一集中,光明區派出所的兩名員警到大風廠工會主席鄭西坡家中將其拘傳,

讓他到公安局作為證人協助調查“一一六”事件。根據法律法規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我們來瞭解一下什麼是拘傳? 拘傳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訴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按強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本劇中員警說鄭西坡的身份是證人,是請去協助調查的。我們從刑事訴訟法第50條可以看出拘傳的物件只有兩類,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適合其他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因此拘傳證人協助調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