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保險櫃大盜” 淩晨瘋狂作案幾小時盜走近10萬元

陽光訊 日前,淳化縣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肖某某、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四年,

並分別判處罰金30000元、20000元。

2016年10月10日淩晨,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在逃)帶螺絲刀、撬杠、手電筒等作案工具,將某水泥廠財務室保險櫃背到圍牆外的草坪上,撬開保險櫃竊取現金9405元,在返回途中將所得贓款兩人平分。

2016年10月22日淩晨,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在逃)翻牆進入某營業廳將四個保險櫃抬至後院,撬開保險櫃竊取保險櫃裡的2000元,

兩人在返回途中將所得贓款平分。

2016年11月23日淩晨,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卯某某逃竄至某供電所營業廳撬開保險櫃竊取現金3000元;淩晨1時許又去某單位用撬杠將保險櫃撬開沒錢,竊取房間抽屜內現金1000元以及一條價值1645元的金項鍊;淩晨2時許三被告人又去了某工業園區未撬開保險櫃;淩晨3時許三被告人又去了某高速收費管理站財務室,被告李某某(在逃)將財務室保險櫃背在樓下西側草坪上,

用撬杠撬開保險櫃竊取現金90000元,三被告在返回途中將盜竊的贓款平分。

被告人肖某某實施盜竊六起,竊取現金及財物共計107050元;被告人卯某某實施盜竊四起,竊取現金及財物共計9564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某、卯某某相互勾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兩名被告人犯盜竊罪,

罪名成立。

被告人卯某某在共同實施盜竊過程中,積極實施,平均分贓,應與被告人肖某某構成盜竊罪的主犯,但從犯意的產生、實施行為上,作用應小於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系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重新犯罪的累犯,應從重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某犯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卯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0元。

宣判後,兩被告人上訴期內沒有提起上訴,現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