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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設虛假最高檢網站竊取客戶網銀 獲刑二年

近期,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被告人因設立、維護專門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虛假“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非法網站,

而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處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案件。據悉,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自實施以來,海澱法院審結的第一起“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案件。

2015年10月間,被害人李女士(33歲)在海澱區武警總醫院內,因登錄虛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等非法網站,

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後經偵查發現,被告人胡某與該案中的非法網站存在如下直接聯繫:被告人胡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間,明知巫某(男,29歲,臺灣居民,另案處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利用資訊網路為其設立、維護專門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虛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等非法網站。

經查明,詐騙犯巫某通過QQ聯繫被告人胡某,

讓他模仿製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工商銀行網銀介面”、“銀監會”等網頁、“博狗網站的博☆禁☆彩網頁”等網站,並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頁加上查詢《通緝令》的連結;“工商銀行網銀介面”網頁加上登記網銀資訊記錄的連結,使這些虛假網站能夠竊取客戶登錄網銀的所有密碼等資料。

被告人胡某利用資訊網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網站,這個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該條明確規定,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以,本案胡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最後,法院判處被告人胡某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5000元。

【法官釋法】

雖然被告人胡某辯解稱他主觀上並不明知設立該網站的目的在於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但是無論是從涉案仿冒網站設立方式的非正常性,仿冒網站獲取訪客個人金融帳戶名稱、密碼等私密資訊的隱蔽性,還是從仿冒網站對於網路殺毒防護軟體攔截功能的規避行為,被告人胡某均能夠認識到該仿冒網站極有可能是用於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就這一點而言,並未要求他有超出常人的認知能力,
而且他本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也表明是存在僥倖心理才鋌而走險,所以這一點辯解法院沒有採納。

即使沒有直接參與網路詐騙,只要實施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資訊,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所以網站設立者、維護者、網路資訊發佈者不能心存僥倖,觸碰法網,網路空間不是法外空間,網路上的言行務必依法而為。中國法院網訊 (海宣)

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所以網站設立者、維護者、網路資訊發佈者不能心存僥倖,觸碰法網,網路空間不是法外空間,網路上的言行務必依法而為。中國法院網訊 (海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