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榮縣:兩戶企業污染環境被查處

近日,榮縣公安局聯合縣環保局破獲兩起環境污染案,兩家涉案單位的兩名負責人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

案件一:

今年7月4日,榮縣龍洞碎石廠因證照不齊違法排汙被榮縣環保督查工作組列為環保重點問題企業,

縣經信局會同國網榮縣供電分公司於7月10日對其實施強制斷電措施。該廠在被實施強制斷電措施後,於11月7日使用其他戶頭供電擅自恢復生產。

11月8日,接群眾舉報,榮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到榮縣龍洞碎石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正在生產。經查,該廠存在未辦理環評手續,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其生產時粉塵無組織排放,

貯存的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等環境違法行為。

次日,榮縣環境保護局製作並依法送達了《榮縣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榮縣龍洞碎石廠立即停止排汙,立即整改對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設施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11月15日,榮縣環境保護局監察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到榮縣龍洞碎石廠內再次進行現場檢查時,

發現該廠仍在生產。

11月1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榮縣環保局對榮縣龍洞碎石廠做出罰款處罰,榮縣公安局經調查核實,對榮縣龍洞碎石廠負責人吳某某處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

案件二:

2017年8月,榮縣環境保護局發現榮縣越鑫礦源有限責任公司祥玉片石廠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要求該廠停產整治,完善驗收手續,未完成前不得恢復生產,並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017年11月12日,榮縣越鑫礦源有限責任公司祥玉片石廠在未經允許下恢復生產,並在生產過程中關閉了防止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一體化除塵設施”,

粉塵直接排放;同時將石粉等物料露天堆放。

11月1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榮縣環保局對涉案企業進行了罰款處罰,榮縣公安局也對涉案單位的具體負責人周某某進行了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