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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法銜接”促進生態環境刑法保護

王燦發

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越來越成為民生熱點問題。

兩會上,有代表建議,加強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刑事打擊,並賦予環境保護部門直接強制執行權,推廣設立環境員警,等等。

在我國,1997年刑法專設一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是增設的一類犯罪。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將原刑法中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訂為“污染環境罪”,降低了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加大了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處力度。

2013年6月,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的標準具體化,並明確界定“有毒物質”“公私財產損失”等的內涵,使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有了具體、明確的依據。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發佈,要求“對各類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加大查處力度,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2016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了對礦產資源的刑法保護。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發佈了新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強了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在環境檢測資料上弄虛作假、無證排汙行為的打擊力度。

環境刑法的日益嚴格,對環境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

促進了生態環境的保護。環境刑法之所以能夠在保護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其一,刑法手段能夠起到嚴厲制裁作用。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形式中,刑事責任無疑是最為嚴厲的。許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者,可能不害怕罰款,也不擔心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卻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害怕失去人身自由。其二,刑法手段會使違法者失去繼續違法的能力。
刑事制裁既可以對環境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也可以對其並處罰金刑,這樣就從組織能力和財產條件上削弱或者剝奪了違法者繼續違法的能力。其三,刑法手段具有極大威懾作用。用刑法手段制裁環境犯罪,不僅可以對犯罪者本人起到特殊的預防作用,而且對社會上其他實施排汙或者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人也有著很強的威懾作用(一般預防作用)。
近幾年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明顯下降,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環境刑法在遏制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方面發揮的作用。

環境刑法的實施具有很強的科學技術性要求。從污染和生態破壞證據的收集到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認定,從環境檢測報告的解讀到環境標準的應用,再到環境損害後果的評估,等等,涉及一系列環境科學技術問題。如果不瞭解環境科學的基礎知識和環境法的特殊規定,在環境犯罪行為的處置面前就會束手無策。要想充分發揮刑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加強有關人員的環境法律實施能力建設。從公安部門來說,需要建立專業的偵查隊伍,進行環境犯罪偵查技術的專門訓練。現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建立環境員警分局或者環境員警大隊、支隊,這種專門的環境員警組織有利於環境刑法的實施。從檢察機關來說,對環境犯罪的公訴也需要環境檢察的專門化,提升檢察官的環境法律素養和公訴能力。其可行的途徑是,在人民檢察院內設立專門的環境檢察部門,除了負責環境犯罪案件的公訴外,還可以負責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和對環境民事與行政案件的抗訴,形成環境犯罪案件公訴、環境公益訴訟起訴、環境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訴的“三訴合一”機制。從人民法院來說,應該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環境案件審判的專門化。理想的環境案件審判專門化,應當是環境民事案件、環境行政案件、環境刑事案件都由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形成“三審合一”的機制。

同時,為了嚴厲打擊環境犯罪,還需要加強環保部門、資源和生態保護與公安部門、檢察機關的協調與配合。環保部門、資源和生態保護部門作為環境執法的主管部門,是最先接近、瞭解和掌握環境違法情況的部門,對於構成環境犯罪的行為人,如果主管執法部門不移送,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一般很難瞭解相關資訊。當然,對於可能構成犯罪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環保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如果公安部門不受案,也將使行政執法部門處於尷尬境地。因此,做好環境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在懲治環境犯罪方面的銜接與配合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為此,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安部、最高檢曾聯合發佈《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要求有關部門和機關在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方面要相互配合。2013年,環境保護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環保部門與公安部門應在涉及環境行政和刑事拘留、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方面做好銜接配合。2014年,為規範環境違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實施,監督和保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印發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2017年1月25日,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檢為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也稱為“‘兩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聯合發佈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接連有這麼多聯合發佈的檔,一方面說明對環境執法與環境刑事司法銜接與配合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問題的複雜性和部門之間銜接與配合的困難性。只有各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相互銜接與配合,並發揮監督作用,才能不枉不縱,真正發揮刑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在環境犯罪行為的處置面前就會束手無策。要想充分發揮刑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加強有關人員的環境法律實施能力建設。從公安部門來說,需要建立專業的偵查隊伍,進行環境犯罪偵查技術的專門訓練。現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建立環境員警分局或者環境員警大隊、支隊,這種專門的環境員警組織有利於環境刑法的實施。從檢察機關來說,對環境犯罪的公訴也需要環境檢察的專門化,提升檢察官的環境法律素養和公訴能力。其可行的途徑是,在人民檢察院內設立專門的環境檢察部門,除了負責環境犯罪案件的公訴外,還可以負責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和對環境民事與行政案件的抗訴,形成環境犯罪案件公訴、環境公益訴訟起訴、環境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訴的“三訴合一”機制。從人民法院來說,應該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環境案件審判的專門化。理想的環境案件審判專門化,應當是環境民事案件、環境行政案件、環境刑事案件都由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形成“三審合一”的機制。

同時,為了嚴厲打擊環境犯罪,還需要加強環保部門、資源和生態保護與公安部門、檢察機關的協調與配合。環保部門、資源和生態保護部門作為環境執法的主管部門,是最先接近、瞭解和掌握環境違法情況的部門,對於構成環境犯罪的行為人,如果主管執法部門不移送,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一般很難瞭解相關資訊。當然,對於可能構成犯罪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環保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如果公安部門不受案,也將使行政執法部門處於尷尬境地。因此,做好環境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在懲治環境犯罪方面的銜接與配合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為此,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安部、最高檢曾聯合發佈《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要求有關部門和機關在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方面要相互配合。2013年,環境保護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環保部門與公安部門應在涉及環境行政和刑事拘留、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方面做好銜接配合。2014年,為規範環境違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實施,監督和保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印發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2017年1月25日,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檢為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也稱為“‘兩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聯合發佈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接連有這麼多聯合發佈的檔,一方面說明對環境執法與環境刑事司法銜接與配合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問題的複雜性和部門之間銜接與配合的困難性。只有各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相互銜接與配合,並發揮監督作用,才能不枉不縱,真正發揮刑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