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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資訊」中小學老師有償補課、體罰學生等,涉嫌犯罪將追究刑責丨省教育廳頒佈“師德十條”

為規範教師行為,黑龍江省教育廳近日出臺《黑龍江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細則》規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並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1.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3.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4. 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5. 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6. 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的。

7. 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或讓學生及家長支付報銷應由教師本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8. 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9. 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或為他人、校外培訓機構推薦、介紹有償家教生源。

10. 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教師的範圍更明確

中小學教師包括:

幼稚園、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機構、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教研培訓中心(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也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教師的違紀後果很嚴重

《細則》規定,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警告期限為 6 個月,記過期限為 12 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 24 個月。

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

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對教師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學校及主管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