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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資訊權、資料與虛擬財產寫入《民法總則》 民法典編纂凸顯時代特色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基礎,

是《民法分則》的母法。《民法總則》的實施將對我國公民民事生活產生巨大影響。我國本次的民法典立法工作,是基於工業4.0革命為背景,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從本次民法典總則的審議稿來看,涉及到互聯網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兩大塊:第一,公民個人資訊寫到了總則之中,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公民個人資訊權將首次成為獨立人格權寫入《民法總則》。在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資訊權是網路安全的基礎,

也是資訊權、被遺忘權、資料權等相關其他權利的母權利,所以這次資訊權寫到《民法總則》意義很大,不僅能夠更好地保護了公民個人資訊安全,同時也為未來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出臺做好了充分準備。

第二,將資料與虛擬財產寫到“民事權利”一章裡。有兩層意思:第一,總則明確了互聯網資料權和虛擬財產權都屬於民事權利的一部分,體現出這次民法典的編撰具有相當的時代性。

同時,也適應了互聯網融入民事生活的社會現狀。第二,資料權和虛擬財產在未來非常有可能額外進行特別法的規定。好處是立法對新事物必須要有所回應,不能讓新型民事權利沒有法律上的依託。與此同時,對尚在發展的新型民事權利還有待繼續研究。

我國目前為止還沒有《個人資訊保護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區分個人資訊和大資料之間的界限,

現在還比較模糊。如果統一都把資料權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很有可能導致公民手中自己的資料權利,轉換成了網站手中的智慧財產權。這對所有線民的個人資訊保護是非常不利的。最後出來的《民法總則》,把資料權從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中去掉,這樣做比較穩妥。

此外,虛擬財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它的物權屬性,但是虛擬財產跟普通的物不一樣,

特別是在繼承方面,虛擬財產有強烈的“人生性”。

關於虛擬財產部分,國外曾經有過相關判例,死者去世之後,家屬要求繼承其虛擬財產,網站認為虛擬財產涉及的帳號、密碼,涉及到死者生前的隱私權,最後拒絕提供。這個判例提醒大家,虛擬財產跟普通的財產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具有強烈的“人生性質”,如果把它認為是物權,那在繼承權,在處分方面就可能忽視“人生性質”。

關於虛擬財產的性質到底是什麼,還需要進一步實踐考察。

這次在《民法總則》中,把虛擬財產從物權的客體中去掉,以後很可能對虛擬財產做出特別的立法,體現出虛擬財產的“人生性”。(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