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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電鍍廢水污染環境 重慶一男子獲刑二年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案。

被告人譚某偷排電鍍廢水且嚴重超標,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譚某在重慶市璧山區大興鎮梓潼街租賃一間門市,從事電鍍加工。經營過程中,譚某在沒有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電鍍後未經處理的廢水偷偷排至廁所,最終使得廢水通過廁所流入到門市前的化糞池,之後又滲出到牆外的水溝,造成污染。今年7月3日,該行為被執法機關發現。

經過檢測,譚某外排的電鍍廢液中六價鉻含量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17150倍。

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某將含重金屬且超標17150倍的污染物未經處置直接排放至外環境,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對群眾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被告人譚某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法院最終判處譚某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5萬元。

判決後,譚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承辦法官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保護環境實際上還沒有引起一些人足夠的重視,他們不惜以損壞環境為代價來謀求一己私利,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和不便,這是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違背的。從法院角度來說,要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加大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懲處力度,

通過警示教育,在社會上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助推生態文明建設。(人民法院報 楚侖 周曉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