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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醉駕案例大總匯——這些人因為喝酒,不是被吊銷駕駛證,就是不能再考駕駛證~

2017年02月20日22時48分,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後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柳河鎮S210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柳河南街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

王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10.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0日14時10分,犯罪嫌疑人陳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TP9XX小型汽車沿趙村鄉至劉堯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趙村鄉劉堯村路段時,

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陳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2.7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17日21時40分,犯罪嫌疑人齊某博涉嫌酒後駕駛豫N736XX號小型汽車,

沿甯陵縣寧邏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城郊鄉喬大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齊某博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61mg/100ml。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16日20時10分,犯罪嫌疑人王某鵬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7E6XX小型汽車沿石橋鎮至趙村鄉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趙村鄉黃莊村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12.7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16日19時52分,犯罪嫌疑人薑某城駕駛車牌號豫NVM8XX大陽牌兩輪摩托車沿程樓鄉至張弓鎮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程樓鄉曹廟村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8.8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1月10日20時55分,犯罪嫌疑人李某勇涉嫌酒後駕駛一輛藍色五征牌三輪汽車,沿甯陵縣柳河至堤灣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柳河鎮東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李某勇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6.37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6年12月22日20時55分,犯罪嫌疑人溫某國涉嫌酒後駕駛豫NAG7XX小型汽車沿寧陵縣S327公路自北向南行駛至曹兌河大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溫某國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4.18mg/100ml。犯罪嫌疑人溫某國的違法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4日21時10分,犯罪嫌疑人胡某動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趙村鄉至喬樓鄉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喬樓鄉劉川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胡某動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77.64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4日22時05分,犯罪嫌疑人黃某東駕駛豫N62JXX號小型轎車沿甯張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弓路路橋公司門口北2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黃某東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6.8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2月26日00時55分,犯罪嫌疑人路某酒後駕駛豫N072XX轎車沿甯陵縣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路與新吾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90.42mg/100ml,路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6日21時38分,犯罪嫌疑人李某亮駕駛車牌號豫NCA8XX小型汽車沿甯陵縣石橋鎮石於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石橋鎮軍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李某亮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82.64mg/100ml,李某亮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0日14時10分,犯罪嫌疑人陳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TP9XX小型汽車沿趙村鄉至劉堯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趙村鄉劉堯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2.7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8日21時03分,犯罪嫌疑人徐某龍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程樓鄉程樓村至姜王莊村由西向東行駛至姜王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徐某龍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4.98mg/100ml,徐某龍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1日20時30分,河南省新鄭市城關鄉小李莊二隊139號居民趙某剛醉酒後駕駛豫AQ3XXH小型汽車,沿寧陵縣三朱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邏崗鎮林場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趙某剛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6.71mg/100ml,趙某剛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3日20時40分,犯罪嫌疑人曹某友醉酒後駕駛豫AU13XX號小型汽車沿甯陵縣孔集村到宋胡同村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孔集鄉地下道南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曹某友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0.78mg/100ml,曹某友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9日01時30分,犯罪嫌疑人呂某鋒酒後駕駛豫NHZ0XX小型麵包車沿寧陵縣城關鎮葛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葛伯西路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呂某鋒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4.5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7日21時35分,犯罪嫌疑人王某飛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FQ6XX小型汽車沿郭英村至紀莊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到紀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王某飛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44.99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6日20時32分,犯罪嫌疑人呂某征酒後駕駛車牌號吉J9E0XX小型汽車沿城郊鄉至大裡張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大裡張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呂某征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6.9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9日01時30分,犯罪嫌疑人呂某酒後駕駛豫NHZ029小型麵包車沿寧陵縣城關鎮葛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葛伯西路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呂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4.5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16日09時05分,犯罪嫌疑人楊某酒後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沿寧陵縣城關鎮信陵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信陵路永樂路交叉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楊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92.70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4日21時10分,犯罪嫌疑人胡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趙村鄉至喬樓鄉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喬樓鄉劉川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胡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77.64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6日21時38分,犯罪嫌疑人李某駕駛車牌號豫NCAXXX小型汽車沿甯陵縣石橋鎮石於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石橋鎮軍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李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82.64mg/100ml,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8日21時03分,犯罪嫌疑人徐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程樓鄉程樓村至姜王莊村由西向東行駛至姜王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4.98mg/100ml,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9日23時19分,犯罪嫌疑人李某駕駛車牌號豫N0EXXX小型汽車沿寧陵縣城關鎮永樂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體育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李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80.90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12日21時48分,犯罪嫌疑人郭某駕駛車牌號豫N32XXX小型汽車沿甯陵縣張弓鎮至毛樓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農家味道飯店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郭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0.4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15日23時20分,犯罪嫌疑人秦某駕駛車牌號豫NJAXXX三輪汽車沿寧陵縣城關鎮珠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人民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秦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68.75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6日20時32分,犯罪嫌疑人呂某酒後駕駛車牌號吉J9EXXX小型汽車沿城郊鄉至大裡張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大裡張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呂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6.9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7日21時35分,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FQXXX小型汽車沿郭英村至紀莊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到紀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王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44.99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4日22時05分,犯罪嫌疑人黃某駕駛豫N62XXX號小型轎車沿甯張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弓路路橋公司門口北2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黃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6.8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16日17時20分,犯罪嫌疑人秦某駕駛豫AT1XXX號小型轎車沿S325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甯陵縣陽驛中隊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秦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84.3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20日22時許,犯罪嫌疑人紀某駕駛豫NQGXXX號小型轎車沿城郊鄉紀莊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紀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紀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29.5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20日23時19分,犯罪嫌疑人嶽某峰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甯陵縣喬樓鄉魏寨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魏寨小學丁字路口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嶽某峰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10.5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20日21時59分,犯罪嫌疑人鄧某平涉嫌酒後駕駛贛HA41XX號二輪摩托車沿甯平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胡二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鄧某平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7.80mg/100ml,其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21日15時45分,犯罪嫌疑人劉某樂涉嫌酒後駕駛一輛無牌照三輪汽車車沿甯陵縣孔集至宋胡同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辛莊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劉某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23日22時1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紅駕駛車牌號豫NFZ8XX二輪摩托車沿S325省道甯陵段由東向西行駛至交警陽驛中隊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胡某紅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55.2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11日20時10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新駕駛豫NGL2XX號小型轎車沿趙村鄉張操莊鄉村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張操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王某新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1.1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2日22時33分,犯罪嫌疑人郝某堂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KE6XX小型汽車沿甯陵縣柳河鎮前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柳河鎮政府路段時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郝某堂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90.6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2日22時07分,犯罪嫌疑人孫某亞駕駛車牌號豫N7F2XX小型汽車沿交警陽驛中隊西側南北鄉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苗崗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孫某亞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63.6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4日21時30分,犯罪嫌疑人余某修酒後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寧陵縣三朱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弓鎮尖廟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余某修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12.60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6日23時07分,犯罪嫌疑人張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J26XX小型汽車沿S32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弓鎮派出所附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張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7日00時09分,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1NSXX小型汽車沿寧陵縣產業集聚區工業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聚豐園門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王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7.8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6日21時5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峰涉嫌酒後駕駛豫N27BXX號小型汽車沿寧陵縣邏崗鎮至民權縣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邏崗鎮大周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李某峰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9.14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9日22時00分,犯罪嫌疑人朱某星涉嫌酒後駕駛豫NAA333小型汽車,沿甯孔公路自南向北行駛至甯陵縣後王窯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朱某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9.14mg/100ml。犯罪嫌疑人朱某星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0日22時23分,犯罪嫌疑人曹某產涉嫌醉酒後駕駛豫NJE2XX號二輪摩托車,沿寧陵縣S327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張弓鎮尖廟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22.1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0日22時50分,犯罪嫌疑人郭某傑酒後駕駛一輛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沿寧陵縣三張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劉樓鄉張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90.81mg/100ml。犯罪嫌疑人郭某傑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1日21時02分,犯罪嫌疑人劉某輕涉嫌酒後駕駛豫N750XX大型汽車,沿甯陵縣長江路往甯邏路方向由南向西行駛至寧邏路口西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劉某輕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4.3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3日17時35分,犯罪嫌疑人關某順涉嫌酒後駕駛一輛無牌照正三輪摩托車沿寧陵縣城關鎮新吾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新吾路與建設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關某順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328.3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6日22時27分,犯罪嫌疑人張某廠涉嫌酒後駕駛兩輪無牌摩托車,沿陽驛鄉S325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潘集村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張某廠體內血液酒精含量146.6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9日22時52分,犯罪嫌疑人姜某華涉嫌酒後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張弓至姜莊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姜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88.46mg/100ml,姜某華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7月21日01時20分,犯罪嫌疑人趙某(男,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60606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甯陵縣石橋鎮石橋集村)涉嫌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WS7XX號二輪摩托車,沿甯陵縣石橋鎮至石橋西街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街村路段時,被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趙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53.5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7月02日23時20分,犯罪嫌疑人李寧(男,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41129XXXX,漢族,家庭住址:河南省寧陵縣城關鎮近溪街)酒後駕駛車牌號為豫NJD5XX小型汽車沿寧陵縣城關鎮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張弓路交叉口路段處,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李寧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7.8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7月12日23時55分,犯罪嫌疑人張某超(男,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00305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甯陵縣孔集鄉後小樓村),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7A3XX小型汽車沿北白線(趙村派出所門前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劉窯集村趙村派出所門前路段時,被 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張某超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40.33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7月17日21時58分,犯罪嫌疑人武某峰(男,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740110XXXX,漢族,家庭住址:甯陵縣石橋鎮武莊村)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WU5XX小型汽車沿石橋鎮市場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菜市場東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武某峰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11.9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6年12月22日20時55分,犯罪嫌疑人溫某國涉嫌酒後駕駛豫NAG7XX小型汽車沿寧陵縣S327公路自北向南行駛至曹兌河大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溫某國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4.18mg/100ml。犯罪嫌疑人溫某國的違法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4日21時10分,犯罪嫌疑人胡某動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趙村鄉至喬樓鄉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喬樓鄉劉川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胡某動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77.64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4日22時05分,犯罪嫌疑人黃某東駕駛豫N62JXX號小型轎車沿甯張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弓路路橋公司門口北2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黃某東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6.8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2月26日00時55分,犯罪嫌疑人路某酒後駕駛豫N072XX轎車沿甯陵縣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路與新吾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90.42mg/100ml,路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6日21時38分,犯罪嫌疑人李某亮駕駛車牌號豫NCA8XX小型汽車沿甯陵縣石橋鎮石於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石橋鎮軍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李某亮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82.64mg/100ml,李某亮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0日14時10分,犯罪嫌疑人陳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TP9XX小型汽車沿趙村鄉至劉堯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趙村鄉劉堯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2.7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8日21時03分,犯罪嫌疑人徐某龍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程樓鄉程樓村至姜王莊村由西向東行駛至姜王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徐某龍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4.98mg/100ml,徐某龍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1日20時30分,河南省新鄭市城關鄉小李莊二隊139號居民趙某剛醉酒後駕駛豫AQ3XXH小型汽車,沿寧陵縣三朱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邏崗鎮林場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趙某剛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6.71mg/100ml,趙某剛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3日20時40分,犯罪嫌疑人曹某友醉酒後駕駛豫AU13XX號小型汽車沿甯陵縣孔集村到宋胡同村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孔集鄉地下道南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曹某友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0.78mg/100ml,曹某友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9日01時30分,犯罪嫌疑人呂某鋒酒後駕駛豫NHZ0XX小型麵包車沿寧陵縣城關鎮葛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葛伯西路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呂某鋒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4.5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7日21時35分,犯罪嫌疑人王某飛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FQ6XX小型汽車沿郭英村至紀莊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到紀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王某飛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44.99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6日20時32分,犯罪嫌疑人呂某征酒後駕駛車牌號吉J9E0XX小型汽車沿城郊鄉至大裡張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大裡張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呂某征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6.9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9日01時30分,犯罪嫌疑人呂某酒後駕駛豫NHZ029小型麵包車沿寧陵縣城關鎮葛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葛伯西路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呂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4.5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16日09時05分,犯罪嫌疑人楊某酒後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沿寧陵縣城關鎮信陵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信陵路永樂路交叉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楊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92.70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4日21時10分,犯罪嫌疑人胡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趙村鄉至喬樓鄉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喬樓鄉劉川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胡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77.64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6日21時38分,犯罪嫌疑人李某駕駛車牌號豫NCAXXX小型汽車沿甯陵縣石橋鎮石於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石橋鎮軍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李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82.64mg/100ml,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8日21時03分,犯罪嫌疑人徐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甯陵縣程樓鄉程樓村至姜王莊村由西向東行駛至姜王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4.98mg/100ml,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9日23時19分,犯罪嫌疑人李某駕駛車牌號豫N0EXXX小型汽車沿寧陵縣城關鎮永樂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體育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李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80.90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12日21時48分,犯罪嫌疑人郭某駕駛車牌號豫N32XXX小型汽車沿甯陵縣張弓鎮至毛樓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農家味道飯店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郭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0.4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15日23時20分,犯罪嫌疑人秦某駕駛車牌號豫NJAXXX三輪汽車沿寧陵縣城關鎮珠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人民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秦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68.75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6日20時32分,犯罪嫌疑人呂某酒後駕駛車牌號吉J9EXXX小型汽車沿城郊鄉至大裡張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大裡張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呂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6.9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07日21時35分,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FQXXX小型汽車沿郭英村至紀莊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到紀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王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44.99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2月24日22時05分,犯罪嫌疑人黃某駕駛豫N62XXX號小型轎車沿甯張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弓路路橋公司門口北2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黃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6.8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16日17時20分,犯罪嫌疑人秦某駕駛豫AT1XXX號小型轎車沿S325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甯陵縣陽驛中隊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秦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84.3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3月20日22時許,犯罪嫌疑人紀某駕駛豫NQGXXX號小型轎車沿城郊鄉紀莊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紀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紀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29.5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20日23時19分,犯罪嫌疑人嶽某峰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甯陵縣喬樓鄉魏寨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魏寨小學丁字路口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嶽某峰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10.5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20日21時59分,犯罪嫌疑人鄧某平涉嫌酒後駕駛贛HA41XX號二輪摩托車沿甯平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胡二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鄧某平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7.80mg/100ml,其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21日15時45分,犯罪嫌疑人劉某樂涉嫌酒後駕駛一輛無牌照三輪汽車車沿甯陵縣孔集至宋胡同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辛莊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劉某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23日22時1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紅駕駛車牌號豫NFZ8XX二輪摩托車沿S325省道甯陵段由東向西行駛至交警陽驛中隊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胡某紅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55.2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4月11日20時10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新駕駛豫NGL2XX號小型轎車沿趙村鄉張操莊鄉村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張操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王某新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01.1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2日22時33分,犯罪嫌疑人郝某堂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KE6XX小型汽車沿甯陵縣柳河鎮前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柳河鎮政府路段時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郝某堂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90.6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2日22時07分,犯罪嫌疑人孫某亞駕駛車牌號豫N7F2XX小型汽車沿交警陽驛中隊西側南北鄉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苗崗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孫某亞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63.6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4日21時30分,犯罪嫌疑人余某修酒後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寧陵縣三朱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弓鎮尖廟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余某修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12.60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6日23時07分,犯罪嫌疑人張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J26XX小型汽車沿S32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弓鎮派出所附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張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7日00時09分,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後駕駛車牌號豫1NSXX小型汽車沿寧陵縣產業集聚區工業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聚豐園門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王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27.8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6日21時5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峰涉嫌酒後駕駛豫N27BXX號小型汽車沿寧陵縣邏崗鎮至民權縣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邏崗鎮大周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李某峰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9.14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09日22時00分,犯罪嫌疑人朱某星涉嫌酒後駕駛豫NAA333小型汽車,沿甯孔公路自南向北行駛至甯陵縣後王窯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朱某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9.14mg/100ml。犯罪嫌疑人朱某星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0日22時23分,犯罪嫌疑人曹某產涉嫌醉酒後駕駛豫NJE2XX號二輪摩托車,沿寧陵縣S327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張弓鎮尖廟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22.1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0日22時50分,犯罪嫌疑人郭某傑酒後駕駛一輛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沿寧陵縣三張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劉樓鄉張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90.81mg/100ml。犯罪嫌疑人郭某傑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1日21時02分,犯罪嫌疑人劉某輕涉嫌酒後駕駛豫N750XX大型汽車,沿甯陵縣長江路往甯邏路方向由南向西行駛至寧邏路口西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劉某輕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4.3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3日17時35分,犯罪嫌疑人關某順涉嫌酒後駕駛一輛無牌照正三輪摩托車沿寧陵縣城關鎮新吾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新吾路與建設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關某順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328.38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6日22時27分,犯罪嫌疑人張某廠涉嫌酒後駕駛兩輪無牌摩托車,沿陽驛鄉S325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潘集村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張某廠體內血液酒精含量146.6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5月19日22時52分,犯罪嫌疑人姜某華涉嫌酒後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張弓至姜莊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姜莊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88.46mg/100ml,姜某華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7月21日01時20分,犯罪嫌疑人趙某(男,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60606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甯陵縣石橋鎮石橋集村)涉嫌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WS7XX號二輪摩托車,沿甯陵縣石橋鎮至石橋西街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街村路段時,被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趙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53.5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7月02日23時20分,犯罪嫌疑人李寧(男,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41129XXXX,漢族,家庭住址:河南省寧陵縣城關鎮近溪街)酒後駕駛車牌號為豫NJD5XX小型汽車沿寧陵縣城關鎮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張弓路交叉口路段處,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李寧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37.81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7月12日23時55分,犯罪嫌疑人張某超(男,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00305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甯陵縣孔集鄉後小樓村),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7A3XX小型汽車沿北白線(趙村派出所門前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劉窯集村趙村派出所門前路段時,被 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張某超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240.33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17年07月17日21時58分,犯罪嫌疑人武某峰(男,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740110XXXX,漢族,家庭住址:甯陵縣石橋鎮武莊村)酒後駕駛車牌號豫NWU5XX小型汽車沿石橋鎮市場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菜市場東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其抽取血樣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武某峰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11.96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