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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經濟刑法保護應遵循三項原則

時延安

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非公經濟發展,

兩會上,如何保障非公經濟健康發展也是熱門話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積極履行檢察職能,在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產權和合法權益方面也作出了積極努力,取得良好效果。特別是去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繼去年兩會引發關注之後,在今年兩會上,再次引起代表委員的廣泛關注。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公司、企業的刑事風險來自內外兩個方面:內部的刑事風險,主要是內部人員的背信行為,即企業工作人員違背義務,侵害本單位利益的行為。刑法中規定的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就屬於這種類型。但對於一些典型背信行為犯罪,如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刑法僅將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規定為犯罪主體,而沒有將非國有性質單位工作人員實施這類行為予以犯罪化。

外部的刑事風險,主要包括欺詐、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由於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尚處於不斷完善當中,非公有制公司、企業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力量總體較弱。

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刑事法律保護,在刑事政策方面主要應該遵循三項原則:

一是平等保護原則。就是在刑事法律規定方面,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予以平等保護,

不因所有制性質不同而採取差異對待的態度。基於這一原則,在刑法立法方面,就應當將針對國有公司、企業的犯罪規定與針對非國有公司、企業的犯罪規定進行協調,在犯罪構成和量刑規範方面保持一致。例如,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的本質和危害性並沒有差異,都是針對本單位財產權的侵犯行為,因而應考慮在法定刑配置上保持一致;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都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行為,兩者之間社會危害性相當,因而也應在法定刑配置上保持一致。在刑事司法方面,應平等對待侵犯不同所有制公司、企業權益的刑事案件,不能因為是非公有制公司、企業而採取差別待遇。

二是尊重非公有制公司、企業財產權原則。這裡的財產權包括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

財產權是公司、企業生存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可以說,發展市場經濟的一個關鍵,就是要積極承認和有效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刑事司法機關在對非公有制公司、企業財產權保護方面,首先,要瞭解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以及現代公司企業制度,對實踐中存在的惡意收購、兼併行為要有明確而清晰的認識,對於惡意侵吞非公有制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要予以堅決打擊,不能簡單地認為,這類事件僅具有民事性質。其次,刑事司法機關應加強對非公有制公司、企業無形財產權的保護。例如,目前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時有發生,但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比較少,要深化對這類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增強對市場經濟運作規律的理解,切實維護受害單位的權益。再次,要加大非公有制公司、企業的反腐力度。近年來,在公共部門的反腐工作取得了相當顯著的成效,但在私營部門(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公司等單位)的反腐力度還有待加大。客觀上講,私營部門存在腐敗的危害程度不亞於公共部門的腐敗,在某些情形下,私營企業的腐敗對經濟、對民生的不利影響甚至更大。很多非公有制公司、企業在經營當中缺乏反腐敗意識,往往在發現“內鬼”時,其經濟利益已經發生重大損害,而一些公司、企業為維護企業形象,也不願意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此,司法機關應當積極關注並主動查處公司、企業內部發生的腐敗行為,同時還要積極向這些單位宣傳懲治、預防腐敗的必要性。

三是充分維護經濟發展原則。就是刑事司法在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保護的同時,不干預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同時,應盡可能地維護企業的經營發展,即便是對於實施犯罪的單位,也應盡可能促進其更生。雖然我國刑法為單位犯罪配置的懲罰類型只有罰金,但在實踐中,一旦某公司、企業被定罪,其生產、經營活動就會遭受極大困難,由此也會給投資者和公司、企業員工帶來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單位犯罪過程中,應當採取審慎態度,一方面要讓犯罪單位及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由此給公司、企業帶來的影響,從切實保護公司、企業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進行司法活動。對此,立法機關有必要考慮對犯罪單位採取託管、委託經營等方式,為公司、企業的再生創造積極有利的法律條件,這對於維護公司、企業投資者利益,維護這些單位員工的切身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在刑事司法程式運行方面,司法機關在查辦與公司、企業有關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盡可能少地干涉公司、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要動輒查封公司、企業資產、銀行帳戶等,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乃至審判階段,應採取“最小干預經濟活動”原則。

綜之,遵循上述三項原則的要求,就是要維護非公有制公司、企業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進而更好地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對非公有制經濟提供完善的刑事法律保護,不僅有利於整體經濟健康發展,也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不能簡單地認為,這類事件僅具有民事性質。其次,刑事司法機關應加強對非公有制公司、企業無形財產權的保護。例如,目前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時有發生,但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比較少,要深化對這類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增強對市場經濟運作規律的理解,切實維護受害單位的權益。再次,要加大非公有制公司、企業的反腐力度。近年來,在公共部門的反腐工作取得了相當顯著的成效,但在私營部門(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公司等單位)的反腐力度還有待加大。客觀上講,私營部門存在腐敗的危害程度不亞於公共部門的腐敗,在某些情形下,私營企業的腐敗對經濟、對民生的不利影響甚至更大。很多非公有制公司、企業在經營當中缺乏反腐敗意識,往往在發現“內鬼”時,其經濟利益已經發生重大損害,而一些公司、企業為維護企業形象,也不願意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此,司法機關應當積極關注並主動查處公司、企業內部發生的腐敗行為,同時還要積極向這些單位宣傳懲治、預防腐敗的必要性。

三是充分維護經濟發展原則。就是刑事司法在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保護的同時,不干預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同時,應盡可能地維護企業的經營發展,即便是對於實施犯罪的單位,也應盡可能促進其更生。雖然我國刑法為單位犯罪配置的懲罰類型只有罰金,但在實踐中,一旦某公司、企業被定罪,其生產、經營活動就會遭受極大困難,由此也會給投資者和公司、企業員工帶來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單位犯罪過程中,應當採取審慎態度,一方面要讓犯罪單位及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由此給公司、企業帶來的影響,從切實保護公司、企業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進行司法活動。對此,立法機關有必要考慮對犯罪單位採取託管、委託經營等方式,為公司、企業的再生創造積極有利的法律條件,這對於維護公司、企業投資者利益,維護這些單位員工的切身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在刑事司法程式運行方面,司法機關在查辦與公司、企業有關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盡可能少地干涉公司、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要動輒查封公司、企業資產、銀行帳戶等,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乃至審判階段,應採取“最小干預經濟活動”原則。

綜之,遵循上述三項原則的要求,就是要維護非公有制公司、企業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進而更好地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對非公有制經濟提供完善的刑事法律保護,不僅有利於整體經濟健康發展,也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