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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保險公司拒賠了!我承認,這種新聞很拉仇恨!

XX保險公司拒賠了!一旦這種新聞曝出,可以想像,一大批人不看新聞具體內容,

直接拉到評論區開罵。

這不難理解,因為這種新聞標題天生拉仇恨。

但開罵背後的邏輯其實是有問題的。很多人認為,我買了保險出了事情你保險公司就得賠我。拒賠?那我就得罵你!

這其實和我們長期以來保險意識的淡薄有直接關係。和國外發達保險市場相比,國人真正瞭解保險的實在是太少了。

說實話,保險公司是非常看中聲譽的,否則無法在保險市場上繼續混下去,

因此對待賠付問題,保險公司一直堅持“不惜賠、不錯賠”。絕大多數拒賠案件,仔細還原事實就會發現,基本都是投、被保人存在較為明顯的問題,有時竟然僅僅是因為不懂自己買的是什麼保險。

一、責任免除條款不賠

一份保險合同,上面都會清楚寫明責任免除條款,並且必須用加粗字體標出。

比如下面的截圖就是一份典型的含身故責任重疾險的責任免除條款。

某重疾險產品的免責條款

比如,因為酒駕、無證駕駛或者吸毒引起重疾輕症,或者導致身故,那麼保險公司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再比如被保人買好保險在2年內自殺,那麼保險公司也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再比如發生投保人對被保人的故意傷害,

保險公司也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二、非保障範圍

不同的保險,功能是不一樣的。

很多人朦朦朧朧地有了保險意識,也買了一份保險,就以為不管發生什麼事情就都能夠獲得理賠了,甚至到了理賠時都不清楚自己到底買了什麼保險?到底能保些什麼?因此申請理賠被拒賠也就非常正常了,因為買的保險根本就不對。

“保險觀察”總結了一下各險種的基本特點,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各險種特點總結

在這個表中,我並沒有列出分紅型、萬能型的保險,因為他們本質仍然是以壽險、年金險或者兩全險作為主險來設計的,只不過多了分紅或者萬能收益而已。

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買了份意外險,卻希望生病也能得到理賠;買了重疾險,卻希望不管生什麼病都能理賠;買了住院醫療險,卻希望門診也能得到理賠,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被拒賠也就在清理之中了。

三、投保時未如實告知

這是拒賠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為保險是根據不同年齡、不同性別、不同健康狀況來進行分組的,不同的風險組收取的保費就不一樣。比如男性要交的保費普遍比女性高,年齡越大交的保費越多。

而如果投保時身體已經存在一些慢性疾病,或者發生過住院診療,或者某些疾病會提升未來罹患某種疾病的可能,那麼保險公司就有可能作出加費、除外、延期甚至拒保等決定。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人已有病情,就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錯誤作出承保決定。

《保險法》第16條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足以影響保險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者加費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當然,未告知事項一定要是重要的事項,如果是感冒發燒、急性胃炎等不影響到保險公司是否承保的普通事項未告知,是不會影響到保險賠付的。

如果投保人屬於故意隱瞞,保險公司除了有權不賠付保險金,而且可以不退回保費;如果投保人是屬於重大過失沒有告知,保險公司有權不賠付保險金,但應該退還保費。

《保險法》第16條有關規定

出於對投保人的保護,《保險法》中有很重要的一點:兩年不可抗辯。

也就是說,自合同成立之後滿兩年,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

此外,《保險法》第30條規定,在法院裁決的過程中,碰到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情況,都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法》第30條有關規定

因此,我們常常會看到,有的是未如實告知不應進行賠付的,最後法院裁決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明明是投保人有很明顯的故意隱瞞不告知行為,甚至有騙保嫌疑,最後也被裁定為過失未告知。

但是要注意,這是我國法律對投保人、被保人的保護,甚至是優待,而不是說未如實告知的行為還理所當然應該得到賠付,這點千萬不能本末倒置了。

四、其他不賠付的情況

除了上述三點之外,還有過了保障時間不賠付。比如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了為期20年的定期壽險,但是第21年發生身故,那麼就是過了保障時間,也是無法得到賠付的。

還有典型的等待期內出險。以身體健康狀況為標的的重疾險、醫療險都是有等待期的,重疾險通常為90天或者180天,醫療險通常是30天,為的是防範逆選擇風險,在已知患病的情況下故意“帶病投保”。因此,等待期內出險也是拒賠的。

此外,還有的人是到了續期繳費日時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未按期繳費,並且已經過了寬限期,此時保單是進入中止狀態的。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是拒賠的。

保險公司拒賠,背後都是有其原因的,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一味指責,並非理性人士所為。通過本文,積極瞭解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是什麼,有利於自己樹立正確認識,在自己投保時清楚知曉自己的保障所需,避免出現“保非所保”的情況,給自己增添一份確定的保障。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人已有病情,就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錯誤作出承保決定。

《保險法》第16條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足以影響保險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者加費承保決定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當然,未告知事項一定要是重要的事項,如果是感冒發燒、急性胃炎等不影響到保險公司是否承保的普通事項未告知,是不會影響到保險賠付的。

如果投保人屬於故意隱瞞,保險公司除了有權不賠付保險金,而且可以不退回保費;如果投保人是屬於重大過失沒有告知,保險公司有權不賠付保險金,但應該退還保費。

《保險法》第16條有關規定

出於對投保人的保護,《保險法》中有很重要的一點:兩年不可抗辯。

也就是說,自合同成立之後滿兩年,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

此外,《保險法》第30條規定,在法院裁決的過程中,碰到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情況,都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法》第30條有關規定

因此,我們常常會看到,有的是未如實告知不應進行賠付的,最後法院裁決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明明是投保人有很明顯的故意隱瞞不告知行為,甚至有騙保嫌疑,最後也被裁定為過失未告知。

但是要注意,這是我國法律對投保人、被保人的保護,甚至是優待,而不是說未如實告知的行為還理所當然應該得到賠付,這點千萬不能本末倒置了。

四、其他不賠付的情況

除了上述三點之外,還有過了保障時間不賠付。比如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了為期20年的定期壽險,但是第21年發生身故,那麼就是過了保障時間,也是無法得到賠付的。

還有典型的等待期內出險。以身體健康狀況為標的的重疾險、醫療險都是有等待期的,重疾險通常為90天或者180天,醫療險通常是30天,為的是防範逆選擇風險,在已知患病的情況下故意“帶病投保”。因此,等待期內出險也是拒賠的。

此外,還有的人是到了續期繳費日時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未按期繳費,並且已經過了寬限期,此時保單是進入中止狀態的。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是拒賠的。

保險公司拒賠,背後都是有其原因的,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一味指責,並非理性人士所為。通過本文,積極瞭解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是什麼,有利於自己樹立正確認識,在自己投保時清楚知曉自己的保障所需,避免出現“保非所保”的情況,給自己增添一份確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