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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這對父母給女兒取的名字驚動了最高法!什麼情況?

日前,最高法發佈最新一批指導性案例,“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入選。據悉,此前該案系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女兒名叫“北雁雲依”

派出所拒為其上戶口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詩意名字———“北雁雲依”。

而在辦理戶口登記時,當地燕山派出所認為,姓名“北雁雲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拒絕登記。為此,2009年12月17日,呂某以被監護人“北雁雲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父母起訴派出所

稱公民有權改變自己姓名

訴訟過程中,呂某與公安機關各執一詞,最後因法律適用問題,曆下法院裁定終止審理,決定送交“有權機關”做出解釋或者確認。

據瞭解,呂某堅持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

而婚姻法中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是對男女平等的表達,而不是必須隨父姓或隨母姓。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北雁雲依”的名字應予認可。

而公安部門則認為,民法通則並未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作為特別法的婚姻法,

其中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

隨後,這一爭議,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後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院:父母不可憑藉個人喜好創新姓氏

經研究後,最終明確意見:

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

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被中止5年後,於2015年4月24日在山東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有專家學者就此指出,“北雁雲依”源于呂某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不利於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此番駁回原告的請求,旨在明確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時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百家姓歷史悠久,中國人取名應該遵循自己的文化傳統,而不能隨意創設。”

目前,此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也就意味著,以後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取名不能任性隨意。

目前,此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也就意味著,以後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取名不能任性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