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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紅黃藍事件”,這篇司法解讀你必須看

北京市朝陽區管莊紅黃藍幼稚園(新天地分園)疑似發生“虐☆禁☆童事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11月25日,涉事幼稚園教師劉某某2歲7個月的小男孩月月告訴奶奶和爸爸媽媽,說睡覺時老師會給他喂白色藥片,

“不用配水就喝了,不苦,每天都吃”。還有的孩子表述了其他被侵害的情節……

問題是,3歲左右的幼童,其認知能力、表述能力有限,他們的言辭,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有證明力?

“根據我國刑訴法、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邏輯地表述相關情況,他就可以對自己知曉的情況為自己、為他人作證。”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亮表示,

幼童的表述,無論是被害人陳述還是證人證言,宏觀上講,只要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就具有證明力。當然,因為幼童的認知能力有限,心智沒有完全發育,其言辭的證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人的標準來看待,要結合全案證據來綜合判斷。

劉品新也表示,在世界上有一些國家曾對言辭證據提供者有最低年齡限制(如4歲以下),後來都相繼取消了,只要證人能合理表述即可。

在我們國家,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不光幼童自己的陳述有證明力,他向家人的陳述事後由家人來轉述,也依然有證明力。”劉品新說。

作為有多年未檢工作經驗的檢察官,王亮建議司法機關在辦案中,針對幼童取證時關注幾個方面:其一,合適成年人在場,對未成年人取證應該由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場,如果不在場,也要有合適成年人在場;其二,詢問女童時應該由女性司法人員詢問,

儘量選擇孩子覺得舒適、安全的環境,以孩子聽得懂的“聊天”方式詢問,少用專業術語;其三,堅持“一次為限”原則,為避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儘量少讓孩子回憶不良行為過程,應採取同步錄音錄影固定證據(後期可以打馬賽克、處理聲音,但可以直接提供給檢察官、法官),儘量以一次詢問為限;最後,詢問的同時進行心理撫慰,員警問完問題後,
心理老師、專家要立即跟進,最大限度削減詢問對孩子的傷害。

“除了監控錄影、言辭證據,偵查人員還應注意搜集物證。”王亮提醒說,比如刺傷幼童的工具要及時收集、固定,必要時應運用技術鑒定手段證明其對幼童的傷害是否存在。

據多名紅黃藍(新天地分園)家長反映,

孩子腿部、屁股、腋下出現針眼。

幼童傷害認定標準應否與成年人一致

除了取證難以外,對幼童被虐處罰輕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根據最高法等五部門於2014年公佈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諸如顱骨單純性骨折、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缺失半個指節等情形才可能構成“輕傷”。目前司法實踐中,即便針對幼童,也依然是同樣的認定標準。

可以說,我們很難預測,幼童身上因被針紮留下諸多針孔,能否被認定“受傷”?如果認定受傷,屬於“輕傷”還是“輕微傷”?

在王亮看來,目前與侵害兒童入罪有關的兩個“標準”亟待改變。“認定兒童‘生理傷害’的標準應該低於成年人”。王亮說,同樣的傷害對兒童帶來的痛苦程度是遠遠高於成人的,如果對兒童的傷害認定標準和成年人一樣,對兒童而言是不公平的,實踐中虐☆禁☆童類案件要認定故意傷害罪幾乎不可能,而虐待類犯罪的刑期僅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亮認為,司法機關還應該重視兒童被侵害案件中的“心理傷害”。“兒童遭受的心理傷害往往比生理傷害更持久、更難癒合,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正確評價和治療。”王亮憂心地表示,正如臺灣自殺的美女作家林奕含受困于未成年時的性侵一樣,很多被侵害的兒童心理問題會有一個潛伏期,一旦爆發出來,會走向自閉、抑鬱、自殘自傷,有的甚至轉而變成加害人。

如何確保侵害幼童者行業禁止

2016年10月,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法院以虐待被監護人罪,分別判處該市原紅黃藍幼稚園4名教師二年零六個月至二年零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認定,4名被告人多次用針將多名兒童頭部、口腔內側、四肢、臀部、腿部等處紮傷。

很顯然,儘管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教師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看護職責的人”納入虐待類犯罪適用範圍,然而這類犯罪的刑罰偏輕。明年,這幾名曾經虐待幼童的罪犯即將重新走向社會,如何保證他們不會再侵害天真爛漫的兒童?

“應在網上公佈侵害兒童者個人資訊,禁止其從事與兒童相關的職業。”劉品新認為,對於侵害過兒童的人,應該將其身份資訊在網上對社會公開,並禁止其從事幼稚園校車司機、廚師、保安,或者嬰幼兒保育員、保姆、月嫂等職業。

“建議借鑒國外‘電子鐐銬’的做法,要求侵害過兒童的人群24小時佩戴一種GPS定位裝置,同時在其身份證、護照上打出警示標識。”王亮認為,此舉可以即時監控定位,同時可以要求其不得出現在學校、幼稚園周邊。對於性侵兒童者,建議借鑒一些國外的做法。

綜合 檢察日報 新華社 人民日報用戶端

編輯 賀依茜

可以說,我們很難預測,幼童身上因被針紮留下諸多針孔,能否被認定“受傷”?如果認定受傷,屬於“輕傷”還是“輕微傷”?

在王亮看來,目前與侵害兒童入罪有關的兩個“標準”亟待改變。“認定兒童‘生理傷害’的標準應該低於成年人”。王亮說,同樣的傷害對兒童帶來的痛苦程度是遠遠高於成人的,如果對兒童的傷害認定標準和成年人一樣,對兒童而言是不公平的,實踐中虐☆禁☆童類案件要認定故意傷害罪幾乎不可能,而虐待類犯罪的刑期僅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亮認為,司法機關還應該重視兒童被侵害案件中的“心理傷害”。“兒童遭受的心理傷害往往比生理傷害更持久、更難癒合,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正確評價和治療。”王亮憂心地表示,正如臺灣自殺的美女作家林奕含受困于未成年時的性侵一樣,很多被侵害的兒童心理問題會有一個潛伏期,一旦爆發出來,會走向自閉、抑鬱、自殘自傷,有的甚至轉而變成加害人。

如何確保侵害幼童者行業禁止

2016年10月,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法院以虐待被監護人罪,分別判處該市原紅黃藍幼稚園4名教師二年零六個月至二年零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認定,4名被告人多次用針將多名兒童頭部、口腔內側、四肢、臀部、腿部等處紮傷。

很顯然,儘管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教師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看護職責的人”納入虐待類犯罪適用範圍,然而這類犯罪的刑罰偏輕。明年,這幾名曾經虐待幼童的罪犯即將重新走向社會,如何保證他們不會再侵害天真爛漫的兒童?

“應在網上公佈侵害兒童者個人資訊,禁止其從事與兒童相關的職業。”劉品新認為,對於侵害過兒童的人,應該將其身份資訊在網上對社會公開,並禁止其從事幼稚園校車司機、廚師、保安,或者嬰幼兒保育員、保姆、月嫂等職業。

“建議借鑒國外‘電子鐐銬’的做法,要求侵害過兒童的人群24小時佩戴一種GPS定位裝置,同時在其身份證、護照上打出警示標識。”王亮認為,此舉可以即時監控定位,同時可以要求其不得出現在學校、幼稚園周邊。對於性侵兒童者,建議借鑒一些國外的做法。

綜合 檢察日報 新華社 人民日報用戶端

編輯 賀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