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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賠8000萬,華為勝訴三星的專利侵權訴訟案究竟是怎麼回事?| 深度

雷鋒網按:本文作者鐵流,雷鋒網首發文章。

據泉州網4月6日報導,華為公司維權案一審以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賠償8000萬元告終。雖然看到新聞報導標題時,筆者猜測有可能是三星侵犯了華為掌握的通信專利,

但流覽了相關內容後發現維權所涉及的並非是通信方面的重量級專利,而僅僅是作業系統UI方面的交互設計專利。在筆者看來,本次訴訟的勝利,與其說是華為技術上的勝利,倒不如說是大公司之間以專利戰的方式進行利益博弈。

三星侵權:ZL201010104157.0到底是什麼

2010年初,華為就“一種可應用於終端元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使用者設備”的技術方案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該申請於2011年6月5日被授予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010104157.0。

筆者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中國及多國專利審查資訊查詢找到了ZL201010104157.0的專利名稱為:元件顯示處理方法和使用者設備。

由於網站無法顯示對2010年2月10日前提交的專利提供查看功能。

筆者通過協力廠商網站查詢到了CN201010104157.0專利的具體內容。這裡說明下ZL和CN,CN開頭表示專利已公開申請但不一定授權,

ZL開頭表示專利已經授權。雖然ZL201010104157.0和CN201010104157.0開頭字母不一樣,但其實是同一個專利。

根據專利摘要:

本發明實施例提供一種元件顯示處理方法和使用者設備。方法,包括:獲取元件處於待處理狀態的指示消息;根據指示消息對容器中顯示在螢幕上的顯示區域進行縮小處理,

以使螢幕在所述顯示區域縮小後空餘出的區域顯示所述容器的隱藏區域,容器包括容納元件的顯示區域和隱藏區域。使用者設備包括獲取模組,用於獲取元件處於待處理狀態的指示消息;處理模組,用於根據指示消息對容器中顯示在螢幕上的顯示區域進行縮小處理,以使螢幕在顯示區域縮小後空餘出的區域顯示所述容器的隱藏區域,
容器包括容納元件的顯示區域和隱藏區域。本發明實施例在使用者需要對元件進行處理時,可以提示使用者可以對顯示區域和隱藏區域中的元件進行處理。

以下為專利部分內容的截圖,由於篇幅原因,只截了取部分截圖。

從摘要和專利內容截圖中可以看出,ZL201010104157.0是關於用於怎麼在操作介面對手機進行操作的相關專利,屬於UI的交互設計。

而從媒體的報導中也可以看出來:

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是智慧移動終端使用者圖形操作介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通過該專利的應用,解決了如何使用戶簡便地在多個分頻範圍內移動,擺放特定APP圖示的問題;此外,該專利的應用,大大提高了系統介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確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等三被告作為位居全球移動終端前三甲的製造商,在製造、銷售的眾多型號的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因此,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造力,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慧化操作貢獻巨大。

根據經驗,這是判決文書中典型的法院認為部分,媒體報導的這段話十有八九是原文引用泉州法院的判決書,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該專利是屬於使用者圖形介面操作範疇,是UI的交互設計方面專利。

UI的交互設計專利有多少含金量

UI指的是操作介面設計,比如用色,圖示等視覺效果等方面,就是大家拿起手機時面對的手機操作介面,比如米粉非常喜歡的MIUI。國內手機廠商出於種種目的,在安卓基礎上開發了UI,這就使都是安裝安卓作業系統的手機有了不同的操作介面。

UI創新壁壘很小,因為別人家好的東西,比如一些比較絢麗的外觀設計,或者是一些便捷的操作方式,這些都很容易效法。比如某國內手機大廠就效法過他人的設計,將圖示扁平化。

而且很多東西都需要集思廣益的結果,在當今普及教育和資訊爆炸的時代,即使你是世界上最聰明的人,你都不能保證你是第一個想到點子的。即便是第一個想到的,也不一定是第一個實現的。只有真正想到並實現的點子,然後在商業上成功佔據市場擁有話語權和影響力,在專利訴訟中才能占到優勢。

這些年,在UI上國內手機大廠時不時的互相借鑒對方優秀的設計。其實,不僅僅是安卓陣營內部手機廠商UI設計上相互借鑒,安卓手機和蘋果手機的UI在很多方面也越來越像。

從實踐上看,UI上的專利衝突其實是很難避免的,因為即使是大公司也沒法避免自己不借鑒別人的設計。而在產品交互行為方面,比如你的手指放到手機底部自動解鎖,滑鼠右鍵功能表彈出功能表,左右滑動螢幕進行圖片切換,這些交互邏輯行為也都被大公司申請為專利,而且因為海量用戶已經養成了使用習慣,造成其他手機廠商為了迎合使用者而不得不在交互邏輯行為上“借鑒”已有的做法。

此外,某些操作邏輯,在經過反復研究後會發現,最簡潔的解決方案只有一個或幾個,而最方便的操作又往往被佔據先發者地位的大公司申請專利,這就使後來者面臨兩難的抉擇:要麼“借鑒”已有成功經驗,要麼另闢蹊徑,然後被廣大用戶吐槽“操作不方便”、“操作不習慣”、“腦殘設計”......

就本質上來說,UI交互設計的技術含金量相對來說是有限,筆者請教了從事國產Linux作業系統開發的資深工程師,他表示:核心後臺技術>頂尖的交互設計(比如針對電容屏的全新觸摸行為,從單點筆到多指觸摸)>精緻的UI設計(比如各大廠商耗費鉅資請各種大牌設計師做視覺設計/圖示設計/品牌設計),從技術的發展來看,這才是由高到低的專利技術。

同時,他也表示:在軟體方面的創新,除了後臺的核心技術外,真正建立了一個完整的交互設計團隊和產品經理團隊,用心研究用戶行為,發現痛點,用最簡單和直觀的交互邏輯解決使用者的問題,這也是非常有價值的。

就ZL201010104157.0專利而言,相比于華為軟頻率複用等通信專利而言,含金量是相對比較有限的。某種程度上,ZL201010104157.0的定位有點類似於微軟的彈出式上下文功能表系統,具體專利描述為對使用者選擇的物件獲取並展示一系列命令在一個彈出功能表中,也就是說,其他作業系統只要有看上去和這個專利描述的行為一致,就有很大可能被判侵權。因而,有知乎網友將之戲稱為微軟的屠龍刀,神擋殺神,佛擋殺佛。

因此,ZL201010104157.0這種專利的價值更多在於大公司之間的專利保衛戰中對抗與博弈的籌碼。這場維權訴訟中商業因素也遠遠高於技術因素。

擺放特定APP圖示的問題;此外,該專利的應用,大大提高了系統介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確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等三被告作為位居全球移動終端前三甲的製造商,在製造、銷售的眾多型號的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因此,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造力,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慧化操作貢獻巨大。

根據經驗,這是判決文書中典型的法院認為部分,媒體報導的這段話十有八九是原文引用泉州法院的判決書,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該專利是屬於使用者圖形介面操作範疇,是UI的交互設計方面專利。

UI的交互設計專利有多少含金量

UI指的是操作介面設計,比如用色,圖示等視覺效果等方面,就是大家拿起手機時面對的手機操作介面,比如米粉非常喜歡的MIUI。國內手機廠商出於種種目的,在安卓基礎上開發了UI,這就使都是安裝安卓作業系統的手機有了不同的操作介面。

UI創新壁壘很小,因為別人家好的東西,比如一些比較絢麗的外觀設計,或者是一些便捷的操作方式,這些都很容易效法。比如某國內手機大廠就效法過他人的設計,將圖示扁平化。

而且很多東西都需要集思廣益的結果,在當今普及教育和資訊爆炸的時代,即使你是世界上最聰明的人,你都不能保證你是第一個想到點子的。即便是第一個想到的,也不一定是第一個實現的。只有真正想到並實現的點子,然後在商業上成功佔據市場擁有話語權和影響力,在專利訴訟中才能占到優勢。

這些年,在UI上國內手機大廠時不時的互相借鑒對方優秀的設計。其實,不僅僅是安卓陣營內部手機廠商UI設計上相互借鑒,安卓手機和蘋果手機的UI在很多方面也越來越像。

從實踐上看,UI上的專利衝突其實是很難避免的,因為即使是大公司也沒法避免自己不借鑒別人的設計。而在產品交互行為方面,比如你的手指放到手機底部自動解鎖,滑鼠右鍵功能表彈出功能表,左右滑動螢幕進行圖片切換,這些交互邏輯行為也都被大公司申請為專利,而且因為海量用戶已經養成了使用習慣,造成其他手機廠商為了迎合使用者而不得不在交互邏輯行為上“借鑒”已有的做法。

此外,某些操作邏輯,在經過反復研究後會發現,最簡潔的解決方案只有一個或幾個,而最方便的操作又往往被佔據先發者地位的大公司申請專利,這就使後來者面臨兩難的抉擇:要麼“借鑒”已有成功經驗,要麼另闢蹊徑,然後被廣大用戶吐槽“操作不方便”、“操作不習慣”、“腦殘設計”......

就本質上來說,UI交互設計的技術含金量相對來說是有限,筆者請教了從事國產Linux作業系統開發的資深工程師,他表示:核心後臺技術>頂尖的交互設計(比如針對電容屏的全新觸摸行為,從單點筆到多指觸摸)>精緻的UI設計(比如各大廠商耗費鉅資請各種大牌設計師做視覺設計/圖示設計/品牌設計),從技術的發展來看,這才是由高到低的專利技術。

同時,他也表示:在軟體方面的創新,除了後臺的核心技術外,真正建立了一個完整的交互設計團隊和產品經理團隊,用心研究用戶行為,發現痛點,用最簡單和直觀的交互邏輯解決使用者的問題,這也是非常有價值的。

就ZL201010104157.0專利而言,相比于華為軟頻率複用等通信專利而言,含金量是相對比較有限的。某種程度上,ZL201010104157.0的定位有點類似於微軟的彈出式上下文功能表系統,具體專利描述為對使用者選擇的物件獲取並展示一系列命令在一個彈出功能表中,也就是說,其他作業系統只要有看上去和這個專利描述的行為一致,就有很大可能被判侵權。因而,有知乎網友將之戲稱為微軟的屠龍刀,神擋殺神,佛擋殺佛。

因此,ZL201010104157.0這種專利的價值更多在於大公司之間的專利保衛戰中對抗與博弈的籌碼。這場維權訴訟中商業因素也遠遠高於技術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