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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征地補償款套取公款,武昌一公司董事長被移送司法機關

長江日報融媒體11月26日訊26日從武漢市紀委獲悉,一名企業負責人夥同他人偽造材料,騙取征地補償款100多萬元,套取公款個人分得55萬元,收受他人財物50萬元,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

胡清,1984年10月入伍,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1月退伍回村務農。曾任三角路水泥製品廠廠長、三角路村黨支部委員、三角路村副村長,2005年5月至2014年3月任武漢三角集團股份公司副董事長,2014年3月至今任武漢三角集團股份公司董事長兼法人代表。

2006年6月至2017年6月,胡清在擔任武漢三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負責國家征地拆遷和集團事務管理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偽造虛假材料,騙取國有征地補償款118.8萬元;夥同他人採取虛構支出記帳的方式套取公款合計人民幣176萬元,個人分得55萬元;為他人承接業務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50萬元。

辦案人員介紹,胡清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喪失了黨員的基本條件。

經武昌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胡清開除黨籍處分,建議相關單位依法罷免胡清董事長職務。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條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003年12月31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者說

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

胡清身為中共黨員,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人生觀、價值觀錯位,追求物質享受,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貪污公款、收受賄賂,走上了違紀違法的不歸路。這也警示我們,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對全面從嚴治黨提出的新要求,必須堅持力度不減、節奏不變,減少腐敗存量,重點遏制增量,讓腐敗分子在黨內無處藏身,讓心存僥倖者丟掉幻想。
(記者王雪 通訊員陶濤 齊陽 何政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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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