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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汽車報廢最新政策解析

2017年深圳汽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

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

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2017年深圳汽車報廢政策及標準解讀

哪些報廢汽車可以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答: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輕、微型載貨汽車和部分中型載客車,適度提前報廢並換購新車的;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可享受相關補貼。

哪些報廢汽車可以享受“老舊汽車更新”補貼?

答:符合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的報廢汽車,可享受相關補貼。

哪些報廢汽車可以享受“汽車下鄉”補貼?

答: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並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可享受相關補貼。

汽車“以舊換新”的實施時間?

答: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時間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間將符合有關條件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換購新車的車主可享受補貼。

2009年“老舊汽車更新”實施時間?

答:按照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交售(或交售且更新)的符合條件的報廢汽車,可享受相關補貼。

可享受相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