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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虛開發票的法律風險,企業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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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後,隨著此次“營改增”企業數量的擴大,很多企業趁大家不熟“營改增”,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稅額抵扣,各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逃騙稅的案件數量較之前也有所增長。案例如下(引自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報導):

經查,2015年3月至9月期間,犯罪嫌疑人聶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虛假身份證明檔在馬鞍山市成立了16家商貿企業,

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主動與犯罪嫌疑人何某取得聯繫,以支付開票費的形式,從北京、天津、上海、黑龍江等10餘省市取得品名為“黃金”的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462份,共計不含稅金額17.61億元,稅額2.88億元;為賺取差價,又與犯罪嫌疑人周某取得聯繫,向安徽、天津、河南、河北等20餘省市264戶企業虛開品名為“鉛”“鋼材”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4910份,共計不含稅金額16.56億元,
稅額2.81億元。目前,已抓獲犯罪嫌疑人14人,其中5人被批捕,9人被取保;另有2人在逃。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

法律釋義

虛開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虛開普通發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於當前審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是否繼續適用法發(1996)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

該《答覆》明確指出: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為了貫徹罪行相當原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出來之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律師評析

建議企業高度關注和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和使用,防範相關風險。但在未取得的進項稅稅票金額內,虛開增值稅發票很可能不構成犯罪。另外,根據這4個規範性檔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134號),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構成犯罪。

文丨胡峰律師 東友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

即為了貫徹罪行相當原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出來之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律師評析

建議企業高度關注和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和使用,防範相關風險。但在未取得的進項稅稅票金額內,虛開增值稅發票很可能不構成犯罪。另外,根據這4個規範性檔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134號),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構成犯罪。

文丨胡峰律師 東友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