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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懟上建行,國際慣例也不能成為“高額罰息”的擋箭牌!

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1.8萬餘元,但有69元未還清,10天之後,竟然產生了317元利息。為此,李曉東將建設銀行告上法庭,質疑其採取的“全額罰息”方式顯失公平。

所謂全額罰息,是指在超過還款期限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髮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也就是說,按照這種方式,持卡人如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錢,也會被按照當期帳單全額以萬分之五的日息收取罰息,

並按月計算複利。

聽說過高利貸“驢打滾”,這個是不是比“驢打滾”更狠?可面對質疑,銀行方面卻振振有詞:信用卡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

這樣的國際慣例存在嗎?筆者說了不算,不妨聽聽專家的。中國人民銀行高級研究員宋泓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明確表示,對於信用卡如何計息,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國際上許多銀行並沒有全額罰息的概念,而是以未歸還金額為基礎計算罰息。

筆者也查閱了資料,發現全額罰息不僅在國際上不再是主流,就是中國,也並非所有銀行都奉行這種所謂的慣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浦發銀行均已摒棄了這種方式,轉而採用對未清償部分計息。

壓根兒就不存在、或者曾經存在但已經被打破的“慣例”,還能拿來當擋箭牌嗎?

退一步說,就算全額罰息仍是國際慣例,也不代表它能對抗法律。法律人都知道,在民法領域,法律適用的原則是: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換句話說,法律有規定,習慣、慣例就沒有用武之地。那麼,法律有相關規定嗎?當然有。用戶刷信用卡消費,與髮卡行之間明顯成立借貸合同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承擔,

合同法都規定得明明白白。

該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欠款69元10天罰息317元,

如此高額的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0%都不止了吧!

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所謂慣例,還有繼續存在和適用的理由嗎?

有人拿用戶刷信用卡消費享受免息期來替銀行辯解。筆者想提醒的是,銀行發行信用卡,雖然讓渡了一段時間的利息收入,但與此同時,銀行不僅鎖定了客戶和資金,還能賺取多種顯性和隱性收益:刷卡手續費、分期手續費、年費、取現費……銀行不是慈善家,假如無利可圖,它會費盡心思推銷信用卡?

已經悄無聲息地賺了錢,還要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強加給用戶一個全額罰息的“慣例”,是不是過了?

筆者想提醒的是,銀行發行信用卡,雖然讓渡了一段時間的利息收入,但與此同時,銀行不僅鎖定了客戶和資金,還能賺取多種顯性和隱性收益:刷卡手續費、分期手續費、年費、取現費……銀行不是慈善家,假如無利可圖,它會費盡心思推銷信用卡?

已經悄無聲息地賺了錢,還要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強加給用戶一個全額罰息的“慣例”,是不是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