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法院三年審結毒☆禁☆品犯罪2502件 判處罪犯2942人
金羊網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林武歡
今天(12月7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打擊毒☆禁☆品犯罪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近三年來全市法院開展禁毒工作相關情況,並公佈五大典型案例。
揭陽中院常務副院長李文光介紹,2014年至2017年11月,揭陽全市法院共審結毒☆禁☆品犯罪案件2502件,判處罪犯2942人。其中,揭陽市中院共受理毒☆禁☆品犯罪案件364件,其中一審收案212件425人、審結192件370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351人,重刑率達到94.9%,並全部在審限內審結。
據瞭解,在辦案過程中,揭陽中院始終堅持把辦案品質放在第一位,近3年來,全市法院湧現了一批先進典型,
發佈會還通報了林松炎夥同他人製造毒☆禁☆品案,唐卓榮、唐少坤販賣、運輸、製造毒☆禁☆品案,陳華龍夥同他人運輸毒☆禁☆品案,吳永華通過物流方式販賣新型毒☆禁☆品案,陳湧文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禁☆品及向未成年人出售毒☆禁☆品案5個打擊毒☆禁☆品犯罪典型案件。
部分典型案件:
●吳永華販毒案:通過物流方式販賣新型毒☆禁☆品,社會危害性大
2014年4月初,吳永華購進鹽酸曲馬多片劑後,聯繫買家同案人宮某楊,以轉手每板(每板10片)2.5元的價格在普寧市通過快遞寄送到吉林省長春市販賣給宮某楊300板。2015年4月,吳永華購進鹽酸曲馬多藥片後,以每片2.5元的價格通過快遞轉手販賣給宮某楊等人。2015年6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機關在吉林省長春市將宮某楊人贓俱獲,
本案由揭陽市中院於2016年6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永華非法販賣毒☆禁☆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禁☆品罪。吳永華為牟取非法利益,販賣毒☆禁☆品鹽酸曲馬多,數量大,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吳永華以販賣毒☆禁☆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陳湧文販毒案: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及向未成年人售毒,依法均應從重處罰
陳湧文從他人處購得甲基苯丙胺。
2014年6月6日0時許,陳湧文在位於普寧市流沙北大揚美村“香港公寓”二座2909號房內將1包甲基苯丙胺送給李某鳳吸食,李某鳳遂將上述甲基苯丙胺分裝成十多小包存放在其棕色手提袋內。同時,李某鳳將陳湧文交給其保管的2包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與陳湧文共用臥室的抽屜中。
2014年6月12日14時許,公安人員在普甯市流沙東街道鬥文村環城北路路段抓獲被告人陳湧文,並從陳湧文駕駛的電動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小包,淨重0.8克。當日17時許,公安人員到陳湧文位於普寧市流沙北大揚美村“香港公寓”二座2909號出租房內抓獲李某鳳,並在該處客廳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小包,淨重5.1克;在陳湧文與李某鳳共用的臥室門後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1包,淨重301.7克;在陳湧文與李某鳳共用臥室的抽屜裡查獲甲基苯丙胺1袋,淨重4.8克;並從李某鳳的手提袋內查獲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10小包,淨重共8.4克。
本案由揭陽市中院於2015年5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陳湧文違反國家毒☆禁☆品管制規定,非法販賣毒☆禁☆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禁☆品罪。陳湧文在販賣毒☆禁☆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陳湧文利用未成年人吳某鋒販賣毒☆禁☆品、向其出售毒☆禁☆品,依法均應從重處罰。據此對陳湧文以犯販賣毒☆禁☆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6月6日0時許,陳湧文在位於普寧市流沙北大揚美村“香港公寓”二座2909號房內將1包甲基苯丙胺送給李某鳳吸食,李某鳳遂將上述甲基苯丙胺分裝成十多小包存放在其棕色手提袋內。同時,李某鳳將陳湧文交給其保管的2包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與陳湧文共用臥室的抽屜中。
2014年6月12日14時許,公安人員在普甯市流沙東街道鬥文村環城北路路段抓獲被告人陳湧文,並從陳湧文駕駛的電動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小包,淨重0.8克。當日17時許,公安人員到陳湧文位於普寧市流沙北大揚美村“香港公寓”二座2909號出租房內抓獲李某鳳,並在該處客廳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小包,淨重5.1克;在陳湧文與李某鳳共用的臥室門後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1包,淨重301.7克;在陳湧文與李某鳳共用臥室的抽屜裡查獲甲基苯丙胺1袋,淨重4.8克;並從李某鳳的手提袋內查獲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10小包,淨重共8.4克。
本案由揭陽市中院於2015年5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陳湧文違反國家毒☆禁☆品管制規定,非法販賣毒☆禁☆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禁☆品罪。陳湧文在販賣毒☆禁☆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陳湧文利用未成年人吳某鋒販賣毒☆禁☆品、向其出售毒☆禁☆品,依法均應從重處罰。據此對陳湧文以犯販賣毒☆禁☆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