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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著病老公還要辦離婚,房產也歸了丈夫,可憐的女人到底錯在了哪

▼律視拍案第291期丨妻子生病期間簽署了離婚協議並將共同房產歸丈夫所有,事後反悔要求重分房產,為何被法院駁回?

視頻載入中...

▼妻子生病期間,簽署離婚協定

夫妻多年,因為小吵小鬧就提離婚,

而在一方生病期間,二人簽署的離婚協定有效嗎?今天律視線上的何永萍律師為大家分享這樣一個案例。

王小敏與周小濤自由戀愛,因為王小敏有胃病,所以周小濤的家長一直都反對他們在一起,可是深愛著王小敏的周小濤並不介意,

不顧父母反對于2003年1月登記結婚。沒想到的是,幾年後兩人的感情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當初這對苦命鴛鴦,可是大家都羡慕的情侶,如今卻要走上離婚的道路,雙方在2010年3月協議離婚。

王小敏有胃病的事情,周小濤也是知道的,就在協議離婚前一天,王小敏胃病復發,精神狀況也不是很好。但正是在這段時間,周小濤認為雙方感情出現問題,自己也忍受不了每天吵架的現狀,

就與王小敏協商離婚,並同時承諾離婚後依然會多多照顧王小敏,情緒不穩定的王小敏居然同意了。

在這種情形下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並很快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上當時還約定,夫妻共同的房產歸周小濤所有。

▼後悔協議約定,

重分房產被駁回

離婚後,王小敏去醫院看病,這胃病是有所緩和了,現在的她也後悔了。她認為離婚協議是在當時自己生病的情形下簽署的,非她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王小敏作為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病情,向法院提交了《診斷證明書》,時間是他們辦理離婚登記的前一日。

法院認為:本案中一方當事人王小敏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生病是事實,

但是該病為胃病,屬於身體方面的疾病,而非精神疾病,故其精神狀態應為正常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也向醫院方面進行了核實,主治醫生證明王小敏當天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且無任何精神病史,故法院駁回了王小敏的訴訟請求。

▼無欺詐、脅迫的離婚協定無法撤銷

根據《婚姻法》第八8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此呼籲朋友們,不要急於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讓步,或因兩人的感情因素一時情緒失控而簽訂離婚協議。王小敏和周小濤這種情形下簽署了離婚協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自身精神疾病等情況,離婚協定簽署後並進行了離婚登記,通常情況下是無法撤銷的。故在簽署離婚協定時應保持清醒的頭腦,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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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此呼籲朋友們,不要急於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讓步,或因兩人的感情因素一時情緒失控而簽訂離婚協議。王小敏和周小濤這種情形下簽署了離婚協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自身精神疾病等情況,離婚協定簽署後並進行了離婚登記,通常情況下是無法撤銷的。故在簽署離婚協定時應保持清醒的頭腦,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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