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離婚後孩子的巨額教育費用 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擔?
西寧檢察預防
時下,隨著社會競爭的日益激烈,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問題也更為重視。
2014年,秦女士和丈夫杜先生協議離婚,7歲兒子豆豆隨母親生活,離婚時約定杜先生每月支付不少於2000元的撫養費。同時約定,子女的教育費、醫療費一年內由男方負責,之後發生的每人承擔一半。離婚後,秦女士把重心放在了兒子的教育上,
在法院審理中,杜先生表示不願意支付秦女士主張的巨額的教育費,他認為孩子上興趣班、外國語學校都沒有經過他的同意,況且現在他每月入收僅6000元左右,還有房貸、車貸要還,根本沒有這個經濟能力來承擔這些費用。兒子豆豆明明有義務教育可以就近入學,所以他不同意兒子報那些興趣班,也不同意兒子到外國語學校就讀。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婚姻法》規定,父母須負擔子女必要的教育費。所謂必要的教育費,那就是根據子女戶籍、所居住區域,就近上學所產生的教育費。婚生子豆豆完全可以在父母所在地施教區就近入學,而不必產生巨額教育費問題,秦女士未舉證證明曾征得杜先生的同意,現在杜先生明確表示不同意承擔,且該費用並非必要教育開支,故法院很難支持。
法官提醒:
離異夫妻在撫養費的約定上根據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作出分類處理,各項費用需區分輕重緩急,通盤考慮。此類糾紛,如果在夫妻協商離婚時能夠就孩子的撫養、教育安排等事項進行充分的商討,或者在子女要擇校入學或報名興趣班可能會發生額外教育費用時進行協商並就費用的負擔達成一致,那麼將來的糾紛爭議就會少很多。更希望父母雙方能相互體諒,同時在收支方面量入為出,合理統籌,盡已所能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畢竟一旦發生糾紛,都將不可避免的影響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長。
那麼將來的糾紛爭議就會少很多。更希望父母雙方能相互體諒,同時在收支方面量入為出,合理統籌,盡已所能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畢竟一旦發生糾紛,都將不可避免的影響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