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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了:所以陳世峰的確刺了江歌十幾刀,而劉鑫的確鎖了門

今天,江歌案第一天庭審。

陳世峰及其律師,當然否認了故意殺人,

認為自己是殺人未遂。

所以:兇器水果刀?那是劉鑫從房間裡遞給江歌的。

所以:換洗衣服?那是預備送去洗衣店的。

所以:戳了十幾刀?嗯,致命的是第一刀導致的江歌失血過多,而第一刀是爭搶時誤殺的。

最後一個邏輯很無賴。頗有種漫畫裡“我還沒發力你就倒下了,剩下打的幾下都不算了”的意味。

自然了,咬文嚼字,都是為了脫罪。

然後法醫和警方分別出了證據。

法醫證明,江歌頸部被刺十一二刀。同一部位有被刺兩次者。

警方證明,報警電話裡,劉鑫清晰地說了一句“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

(還記得先前,劉鑫在視頻裡對江媽媽說,她沒有鎖門嗎?妙極了。)

所以呢:陳世峰戳了十幾刀殺了江歌;劉鑫鎖門了。這兩個事實,無可抵賴了。

律師所能做的,也只是咬文嚼字:

雖然戳了十幾刀,但只有第一刀致命,其他不是故意的;刀是劉鑫給江歌的(?!)……

給我的印象是:

陳世峰的律師,以及之前劉鑫錄的視頻,飛天遁地飛簷走壁,舞得百花齊放。

而日本法醫和警方默默地看著,到點了站起來,亮證據,啪一聲拍死一個,啪一聲拍死一個……

狗咬狗一嘴毛,倆人反而都被坐實了,摘不出去了。

第一天的庭審焦點,大概是律師所謂“第一刀致命,後面戳刀無因果關係”論。

我倒覺得眼熟。

話說,《水滸傳》裡,武松聚鄰居為見證,逼王婆與潘金蓮招供後,

殺潘金蓮,再去殺西門慶。

陽谷縣令給武松面子,於是改作:“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倒;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禁☆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

東平府又改成:“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禁☆姦,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輪,

擬合淩遲處死。據武松雖系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姦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脊仗四十,刺配二千裡外。”

所以武松殺了兩人,只是刺配而已。

法律條文,咬文嚼字,模糊重點,自古而然。

律師們本質上,是技術人員。他們要做的,便是鑽法律空子,為自己辯護的那些位爭利益,所以雖然聽來荒誕,也算各盡本職。

所以對律師,我倒沒大所謂——甚至有點同情:“第一刀是奪刀致死後面十幾刀都不算”這種字眼都摳了,

可見確實沒啥可辯,很難為他們。

我們何以要宣導依法治國,就是為了這點:當年武松是因為跟陽谷縣令有交情,才得以輕判;如今,任何一個人——哪怕陳世峰這麼顯然殺了人的傢伙——都是有權利獲得法律辯護的。

程式正義是重要的。

也因為這點程式正義,我們才能義正辭嚴地確認:

對,連律師都無法否認陳世峰殺人了(他只想強調是誤殺),劉鑫的確鎖門了。

所以,律師所作所為,本身並無問題。他只是在完成法律流程的一部分——雖然在非專業人士看來,咬文嚼字得有些胡說八道。

妙在,如我所說,法醫和警方在用一個個證據,讓陳世峰律師的辯護顯得蒼白無力。

這也是現代法律的好處:你有權辯護;檢方也有權用證據按住你。多好。

陳的律師可以繼續編一些詞,只要證據完備,不怕他上天去——先讓子彈飛一會兒。

但這也坐實了:他的確無法否認陳世峰戳了江歌十幾刀,只好咬文嚼字——反過來想想,他能辯護的餘地,也確實有限。

還順便牽出了劉鑫鎖門這個事實。

自然了,武松的案例與陳世峰的案例,有本質不同。體現在結果上,則是陽谷縣令為殺人犯武松脫罪,大快人心;陳世峰律師為殺人犯陳世峰咬文嚼字,大家滿心不爽。

這種區別,自然是因為前因後果,因為傳統道德。武松殺人算是報仇雪恨,陳世峰和劉鑫則是……一丘之貉。

之前說過的:

我們應該強調依法治國,不應該對劉鑫施加私刑。

但法律極難追溯始作俑者,但我們普通人的道德可以。

道德不靠強制力來實現,而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個人內心信念等力量發揮作用。

輿論無法代替法律審判劉鑫及其家庭,但可以有效地給予她以壓力。

道德無法對她處以私刑,但身為旁觀者,擁有言論自由,是可以表達對劉鑫一家之不滿的。

就像,法律給了陳世峰律師權利,讓他咬文嚼字,但也給了法醫與警方出示證據的權利,讓這些咬文嚼字,可能無甚效果。

同樣,法律也給了我們權利關注這一切,並再一次認定了這一事實:

陳世峰殺人了,而且出手了十幾刀;劉鑫之前撒謊了,她的確鎖門了。

法律也沒有禁止我們對這個事件,給出自己的判斷。

我之前說過,希望法律能夠公正裁決,懲前毖後;並在法律無法觸及的角落,用自己的言論,給加害江歌及其母親的人們,施加一點壓力。

讓始終躲在門後面的人,明白他與她無法永遠躲著。

我們尊重法律,但法律也沒禁止我們再次陳述事實:陳世峰,你殺人了;劉鑫,你鎖門了。

這麼久以來,總有各色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強調要等法律說話,輿論不能妨礙司法。而我也說過了,不讓輿論妨礙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義務,而我們普通人則有權利發聲。

現在,庭審第一天,顯然有些事實確認了,我們也能說了。

在法律涉及的範圍內,我們遵守法律;在法律之外,我們有自己發聲的權利——千萬別被各色偏激的傢伙模糊了重點。

普通人說的話當然沒有法律效力,然而我願意為自己說的話負責。法律沒禁止辯護律師咬文嚼字,也沒禁止我這麼表達個人意見:

對,連庭審記錄都一再確認了,陳世峰與劉鑫,就是你倆合力害死了江歌。你們配得上一切詛咒。

劉鑫的確鎖門了。

所以,律師所作所為,本身並無問題。他只是在完成法律流程的一部分——雖然在非專業人士看來,咬文嚼字得有些胡說八道。

妙在,如我所說,法醫和警方在用一個個證據,讓陳世峰律師的辯護顯得蒼白無力。

這也是現代法律的好處:你有權辯護;檢方也有權用證據按住你。多好。

陳的律師可以繼續編一些詞,只要證據完備,不怕他上天去——先讓子彈飛一會兒。

但這也坐實了:他的確無法否認陳世峰戳了江歌十幾刀,只好咬文嚼字——反過來想想,他能辯護的餘地,也確實有限。

還順便牽出了劉鑫鎖門這個事實。

自然了,武松的案例與陳世峰的案例,有本質不同。體現在結果上,則是陽谷縣令為殺人犯武松脫罪,大快人心;陳世峰律師為殺人犯陳世峰咬文嚼字,大家滿心不爽。

這種區別,自然是因為前因後果,因為傳統道德。武松殺人算是報仇雪恨,陳世峰和劉鑫則是……一丘之貉。

之前說過的:

我們應該強調依法治國,不應該對劉鑫施加私刑。

但法律極難追溯始作俑者,但我們普通人的道德可以。

道德不靠強制力來實現,而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個人內心信念等力量發揮作用。

輿論無法代替法律審判劉鑫及其家庭,但可以有效地給予她以壓力。

道德無法對她處以私刑,但身為旁觀者,擁有言論自由,是可以表達對劉鑫一家之不滿的。

就像,法律給了陳世峰律師權利,讓他咬文嚼字,但也給了法醫與警方出示證據的權利,讓這些咬文嚼字,可能無甚效果。

同樣,法律也給了我們權利關注這一切,並再一次認定了這一事實:

陳世峰殺人了,而且出手了十幾刀;劉鑫之前撒謊了,她的確鎖門了。

法律也沒有禁止我們對這個事件,給出自己的判斷。

我之前說過,希望法律能夠公正裁決,懲前毖後;並在法律無法觸及的角落,用自己的言論,給加害江歌及其母親的人們,施加一點壓力。

讓始終躲在門後面的人,明白他與她無法永遠躲著。

我們尊重法律,但法律也沒禁止我們再次陳述事實:陳世峰,你殺人了;劉鑫,你鎖門了。

這麼久以來,總有各色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強調要等法律說話,輿論不能妨礙司法。而我也說過了,不讓輿論妨礙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義務,而我們普通人則有權利發聲。

現在,庭審第一天,顯然有些事實確認了,我們也能說了。

在法律涉及的範圍內,我們遵守法律;在法律之外,我們有自己發聲的權利——千萬別被各色偏激的傢伙模糊了重點。

普通人說的話當然沒有法律效力,然而我願意為自己說的話負責。法律沒禁止辯護律師咬文嚼字,也沒禁止我這麼表達個人意見:

對,連庭審記錄都一再確認了,陳世峰與劉鑫,就是你倆合力害死了江歌。你們配得上一切詛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