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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 | 他考GRE竟是通過電腦控制遠端替考的!

近幾年隨著出國留學人員逐漸增多,託福、GRE等考試也逐步熱門起來。

有熱門的地方就會有利益,有利益的地方就會有不法分子的黑手。GRE考試替考行為究竟夠不夠成刑法中的代替考試罪呢?且聽上海浦東法院刑庭審判員丁曉青為你說個清楚……

被告人張某因需要通過GRE考試赴美國讀研,遂通過網路搜索的方式與被告人紀某取得聯繫,約定由張某提供酬勞、紀某安排人員通過遠端控制電腦的方式為其替考。

後紀某聯繫被告人趙某,

由趙某開啟、提供用於電腦遠端控制的伺服器和相關軟體。

考試結束後,被告人紀某收取張某支付的代考費用共計人民幣50,000元。

市民:

紀某趙某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了嗎?

丁曉青:

沒有。雖然本案的行為屬於典型的代替考試,但GRE考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故本案不構成代替考試罪。

市民:

那GRE替考就無罪了?

丁曉青:

不是的。因本案是通過遠端控制電腦的方式進行替考,違反了國家規定,擾亂電腦資訊系統安全,應構成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

市民:

那趙某在犯罪裡面是什麼地位啊?

丁曉青:

趙某的行為應構成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的共犯。

本案中,趙某並未從此次犯罪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其只是以紀某承諾為其自己招攬的客戶無償代考作為利益交換。

其次,被告人趙某在主觀故意上與紀某存在犯意溝通;

在客觀具體行為上,其開發的遠端控制軟體和提供的伺服器對控制電腦資訊系統起到關鍵作用;

在共同犯罪的利益共用上,是以紀某一定的承諾作為利益交換;

趙某在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共同犯罪中,是事先溝通、事中提供控制程式和工具、事後期待紀某的利益交換許諾,

實際參與犯罪全過程,完全可以通過共犯評價模式來懲治趙某的行為,不需要單獨對其定罪。

市民:

他們替考的行為嚴重麼?

丁曉青:

本案中的違法所得數額為人民幣500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人民幣25000元以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故本案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市民:

那法官是怎麼判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