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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不是故意放火就可以平安無事了嗎?

現在好多嫌疑人被抓後的第一反應都是我當時不是故意的,聽的小編耳朵都長繭子了!春季大風天到了,還好群眾經常將自家垃圾或是田間地頭、房前屋後的雜草進行焚燒,

可小編提醒大家可一定要注意防火,因為今天小編要帶大家認識一個罪名——失火罪。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主要在於心理方面對火災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既可能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

致使火災發生;也可能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我國《刑法》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看到這各位親應該都認識到了吧,並不是只有故意放火才是犯罪!一棵樹的生命長度遠遠超過了人類,綠色從來沒有今天這樣對人類彌足珍貴,在我們昌中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時,請大家注意安全用火,防止發生火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