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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4個專案的所得稅扣除,降低稅收風險

1.稅務罰款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因此若企業將稅務罰款進行了稅前扣除,在關賬前應進行調賬,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預提、待攤會計處理是否合規。

企業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一般是按權責發生制來扣除的。對於待攤費用直接按規定攤銷入成本費用,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但預提費用,則要注意符合確定性原則,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預提費用是可以扣除的。對待攤費用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除此以外,稅法規定不允許在以後年度攤銷其他費用。

3.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處理。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職工教育經費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於其稅法上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形成了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