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出現欠稅不繳,納稅人會有啥後果?
導語
欠稅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資金緊張或其他原因,
一、實施欠稅公告(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納稅人承擔後果:若您(單位)未及時繳納欠稅,不僅要納入信用檔案,更重要的是各地國稅官網、地方媒體、辦稅場所都可能會見到您(單位)的“身影”哦!試想下您(單位)的生意夥伴看見了,還會和您做生意麼?
二、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
納稅人承擔後果:利潤又從指間溜走~~
三、處以罰款(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納稅人承擔後果:哇,欠稅逾期不交還要遭罰款,這麼嚴重!
四、收繳並停供發票(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
納稅人承擔後果:哎,沒有發票我該怎麼辦?
五、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納稅人承擔後果:帳戶被凍結,財產被扣押、查封,還咋做生意?
六、行使優先權、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注:這裡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納稅人承擔後果:債權滯後~
七、阻止出境(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納稅人承擔後果:出國做生意、出國探親、出國旅遊都被限制。
八、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納稅人承擔後果:牢獄之災!不用小編強調了吧。
九、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也不是鬧著玩的! (稅務機關措施)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對欠稅納稅人有逾期未繳、逃避繳納等情形的,稅務機關在評定納稅信用等級時,採取給予相應扣分、直接判定為D級等方式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二)實施聯合懲戒。稅務機關除對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直接實施稅收相關控制、懲戒外,還會將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財稅老司機,人美話也多!
”納稅人承擔後果:帳戶被凍結,財產被扣押、查封,還咋做生意?
六、行使優先權、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注:這裡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納稅人承擔後果:債權滯後~
七、阻止出境(稅務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納稅人承擔後果:出國做生意、出國探親、出國旅遊都被限制。
八、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措施)
《中華人民共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納稅人承擔後果:牢獄之災!不用小編強調了吧。
九、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也不是鬧著玩的! (稅務機關措施)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對欠稅納稅人有逾期未繳、逃避繳納等情形的,稅務機關在評定納稅信用等級時,採取給予相應扣分、直接判定為D級等方式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二)實施聯合懲戒。稅務機關除對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直接實施稅收相關控制、懲戒外,還會將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財稅老司機,人美話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