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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2018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戶籍辦理車駕管業務需使用《甘肅省居住證》

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是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的重要舉措。目前,甘肅省居住證制發系統建設及聯調測試工作已順利完成,

按照省廳通知要求,我市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正式制發啟用《甘肅省居住證》。

根據《蘭州市公安局關於正式制發啟用〈甘肅省居住證〉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出入境、車駕管等各用證部門需核驗流動人口身份資訊的一律使用我市制發的《甘肅省居住證》,《甘肅省暫住登記憑證》只作為流動人口來我市的登記憑證而不能替代《甘肅省居住證》使用。

申領對象

在我市已登記錄入警綜平臺且實際連續居住滿半年以上的流動暫住人口(含跨區、縣、所),本人自願申領的。其中,未滿16周歲且已辦理身份證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辦。

申領條件

在我市範圍內(含三縣、紅古、蘭州新區、高新區)登記半年以上(以警綜登記資訊為准),且提供本市居住、就業、就學證明的,須在實際居住地戶籍派出所申請辦理《甘肅省居住證》。

需提交的資料

①申領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一張1寸照片;②《甘肅省暫住登記憑證》;③居住地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就讀證明(由就讀學校出具連續就讀證明或學生證)之一。

確需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收費

甘肅省居住證初次申領和簽注免費,證件丟失補領、損壞換領和主項資訊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的)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繳納證件工本費。

其他規定

證件簽注:《甘肅省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一年一簽。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期滿前1個月到現居住地戶籍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證件註銷:居住證註銷分為辦證人主動申請註銷、民警工作中發現和系統自行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居住證》註銷:持證人死亡的;在居住地已登記常住戶口的;持有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居住證的;按其他規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證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