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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數位貨幣交易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來源: 陳雲峰 · 零壹財經

金評媒(http://www.jpm.cn)編者按:對於交易平臺來說,

將交易資訊公示不僅僅是公開透明運作的手段,更重要的目的在於向社會公示、公開信息,為交易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查詢交易記錄提供便利,從而使交易的資訊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示。

根據媒體報導,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近期發佈有關如何定義將加密貨幣從買方手中“交付”給賣方的解釋。該解釋要經過評議之後才能最終通過。CFTC公開闡明加密數位貨幣的“交付”,

一方面,由於加密數位貨幣的數位化性質與傳統的不動產、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的交付存在差異性;另一方面,“交付”的定義屬於十分複雜的問題,在雙方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基於交易平臺的技術操作,買方何時佔有以及物權何時發生效力,須由權威機構依據加密數位貨幣的屬性做出明確界定以建立起公允的交易規則。

根據CFTC的解釋,確定加密數字貨幣已經“交付”的兩個因素為:

(1)客戶有能力:

ii.自交易之日起28天內在商業中自由使用(在任何特定平臺內外);

上述定義對加密數字貨幣的“交付”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即“佔有+控制”模式,以交易日28天后為界限,賣方不佔有且失去控制即完成交付,反之,買方持有且控制。該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加密數位貨幣在交易流轉中涉及所有權變動中的“交付”問題。

僅在交付環節,加密數字貨幣的上述“交付”是否起到一定的公信力,

與在我國《民法總則》和《物權法》體系下中對於動產和不動產規定的交付的界定存在一定差異,如動產以佔有和交付而生公示公信力,不動產以登記表徵公示公信力,這兩種模式都能夠起到物權公示效力。

而儘管《民法總則》對資料和網路虛擬財產納入保護範圍,但是對於這兩種“數位化”的物品的物權變動是否適用動產和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原則,

仍存在探討的空間。

筆者認為,儘管法律上無明確界定,在加密數字貨幣作為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應從理論層面和技術層面上根據民事主體的基礎法律行為對該種“交付”是否具備公信力以及是否發生物權變動效果做出判定:

第一,物權變動的基礎關係必須有效,即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我國物權法不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性理論,基礎關係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即使動產或虛擬財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也不能發生物權變動。

第二,必須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登記,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交付。而對於加密數位貨幣來說,上述“交付”能否產生公信力,一方面,從技術層面考量交易各方是否還在繼續佔有及控制,即加密數位貨幣物理項下的歸屬,另一方面,程式上是否履行完畢,即按照平臺交易規則提示完成特定的交易流程。

因此,對於交易平臺來說,將交易資訊公示不僅僅是公開透明運作的手段,更重要的目的在於向社會公示、公開信息,為交易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查詢交易記錄提供便利,從而使交易的資訊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示。

即加密數位貨幣物理項下的歸屬,另一方面,程式上是否履行完畢,即按照平臺交易規則提示完成特定的交易流程。

因此,對於交易平臺來說,將交易資訊公示不僅僅是公開透明運作的手段,更重要的目的在於向社會公示、公開信息,為交易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查詢交易記錄提供便利,從而使交易的資訊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