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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出任地方官,最怕遇到這群人,不是刁民,不是盜匪!

中國古代沒有律師,但有訟師。訟師不是律師,因為訟師沒有律師的合法地位,在歷史上是“大幹例禁”的違法角色,是官方嚴厲打擊的對象。

晚清陝西有一位被地方官員視為“著名訟棍”的訟師陳思周,據說他“積案如鱗”,漢中知府將之捉拿,向上彙報處理方案,“請鎖系五年”,被時任陝西按察使的樊增祥認為“何其輕也”,要求加大懲處力度:陳思周臉上已被刺上“訟棍”二字,所以“勿庸再刺”,但應“重責一千板,鎖系鐵杆巨石十五年,期滿察看稟奪”。

官方以如此嚴酷的手段懲治訟師,訟師因何而當受此懲處呢?官方給出的理由有許多,歸納起來主要是唆訟、詐財、撓法(即唆使訴訟、詐取錢財、阻撓司法)幾條。這些問題都一定程度存在著,但把所有責任都推給訟師顯然是不公平的。

比如,樊增祥在陝西按察使任上時,

臨潼縣的訟師薛含瑞控告糧差李興等剝削糧戶、侵吞錢糧,使李興等吐出了130餘兩銀子,但這些銀子又被薛佔用。在這個案例中,樊增祥認為銀子“嘔諸差役之財者,仍吞入訟棍之腹”,所以薛的行為並不是像他們自己說的那樣是“與民申冤”,但不管怎麼說,薛也遏制了糧差李興等的貪腐,因此其行為很難說是唆訟、詐財。

實際上,真正讓地方官員感覺不爽的,

主要是兩個原因:一是挑戰其權威,二是影響其政績。

中國歷史上的地方官員既管民政,也管司法,他們是行政官僚.而不是專業的司法人士。官員們靠熟讀“四書五經”出仕為官,對於律例少有專門研究。官員們不懂法,也沒有必須依法辦事的思維,

但其權威卻是絕不容許挑戰的。訟師大多是進不了官場的讀書人,他們既然要靠提供訴訟服務謀飯吃,對律例自然比較熟悉。民間老百姓不懂法律只能任由官員判決,懂法而又以此謀生的訟師,唆使當事人不服判決,甚至鼓動他們翻供、上訴或越訴,都是有礙甚至挑戰官員權威的。

另一方面,訟師的行為也妨礙了官員們的政績。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員的政績,一個重要的評價指標是“訟清獄結”。

地方上訟案少,被看作是官員善於治理、政績突出的表現。“無訟”則是最高的追求。而訟案多、積案多,在考核時得到的評價是負面的。地方官員當然不會反省自己,他們只會把責任推到訟師身上,認為是訟師教唆、挑起訴訟,又使許多案件屢屢翻案乃至越級上控,久拖不決。

訟師的行為,挑戰官員的權威,影響他們的政績,自然不受官員歡迎,受到嚴酷懲處也在情理之中。不過,細究官員們的心態,權大於法、權力不希望受到約制的思維慣性似乎總是揮之不去。

訟師的行為,挑戰官員的權威,影響他們的政績,自然不受官員歡迎,受到嚴酷懲處也在情理之中。不過,細究官員們的心態,權大於法、權力不希望受到約制的思維慣性似乎總是揮之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