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出任地方官,最怕遇到這群人,不是刁民,不是盜匪!
中國古代沒有律師,但有訟師。訟師不是律師,因為訟師沒有律師的合法地位,在歷史上是“大幹例禁”的違法角色,是官方嚴厲打擊的對象。
晚清陝西有一位被地方官員視為“著名訟棍”的訟師陳思周,據說他“積案如鱗”,漢中知府將之捉拿,向上彙報處理方案,“請鎖系五年”,被時任陝西按察使的樊增祥認為“何其輕也”,要求加大懲處力度:陳思周臉上已被刺上“訟棍”二字,所以“勿庸再刺”,但應“重責一千板,鎖系鐵杆巨石十五年,期滿察看稟奪”。
官方以如此嚴酷的手段懲治訟師,訟師因何而當受此懲處呢?官方給出的理由有許多,歸納起來主要是唆訟、詐財、撓法(即唆使訴訟、詐取錢財、阻撓司法)幾條。這些問題都一定程度存在著,但把所有責任都推給訟師顯然是不公平的。
比如,樊增祥在陝西按察使任上時,
實際上,真正讓地方官員感覺不爽的,
中國歷史上的地方官員既管民政,也管司法,他們是行政官僚.而不是專業的司法人士。官員們靠熟讀“四書五經”出仕為官,對於律例少有專門研究。官員們不懂法,也沒有必須依法辦事的思維,
另一方面,訟師的行為也妨礙了官員們的政績。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員的政績,一個重要的評價指標是“訟清獄結”。
訟師的行為,挑戰官員的權威,影響他們的政績,自然不受官員歡迎,受到嚴酷懲處也在情理之中。不過,細究官員們的心態,權大於法、權力不希望受到約制的思維慣性似乎總是揮之不去。
訟師的行為,挑戰官員的權威,影響他們的政績,自然不受官員歡迎,受到嚴酷懲處也在情理之中。不過,細究官員們的心態,權大於法、權力不希望受到約制的思維慣性似乎總是揮之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