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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哪些情形需要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什麼樣的情況需要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論作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其實我們都需要瞭解。法律規定了6種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和4種不得納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規定了6種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三條規定了4種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

1、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2、 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3、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4、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其實總的原則很簡單,看你是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具體實踐中我們對照以上10點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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