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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朋友注意了!2018年有這3種情況,離婚時房子不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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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朋友注意了!2018年有這3種情況,離婚時房子不平分!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內容,自2011年新婚姻法出臺後就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

7年過去了,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2018年離婚房產分割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又出現了最新、更加明確的規定。伴隨房價的大幅上漲,房產成了大部分普通家庭的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屋產權的歸屬也成了許多人的重點關注對象。但是,如果離婚時出現這三種情況,房產不再進行分割。

第一種:一方父母婚前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不得要求平分。

現在結婚的大部分人都想要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當資金不夠的時候,會向父母尋求資助。但是,離婚的時候,這部分財產應該怎麼分割往往是離婚財產糾紛中的焦點。《婚姻法》父母籌資為子女買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這部分財產屬於對子女的贈予,屬於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間的財產分割規定,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第二種:如果是以方婚前買的房,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得要求平分。

婚前買房,房屋產權證上只有自己的名字,這是典型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的分割上,

法律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處理意見,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只要內容不違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但是如果雙方協定不成,只能到法院協調。但是,如果出現上面的情況,一般都會判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剛剛也說過了,如果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離婚的時候是不能進行分割。

第三種:一方婚前付了首付,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不得要求平分。

婚前男方出錢付首付,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對女方進行補償。《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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