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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報》: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可並存

《最高法公報》刊登廣州海事法院典型案例:

金羊網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期刊登了廣州海事法院一宗典型案例,該案件不僅積極發揮了典型案例的示範效應和指導作用,

形象地傳播了司法理念,對普通民眾也意義重大。

委託協力廠商代招聘,投保意外傷害險

水灣公司與浙江鑫隆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隆公司)簽訂委託招聘合同,約定鑫隆公司為水灣公司名下6 艘船舶招聘遠洋船員。隨後鑫隆公司為水灣公司招聘安某衛為遠洋大管輪職務船員,與安某衛簽訂大管輪聘用合同,約定鑫隆公司負責為安某衛投保人身意外險,

如在聘用期內發生因工傷亡,按有關意外保險條款執行。

水灣公司作為投保人,為包括安某衛在內的48名船員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項目為額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額為60萬元。

船員作業意外身亡,親屬請求工傷險

安某衛在被派遣至輪上進行遠海捕魚作業期間,輪船在法屬波利尼西亞南方群島拉帕島附近海域遇險側翻,

安某衛死亡。人保公司向安某衛的父母安某重和蘭某姣實際支付了安某衛身故賠償金60萬元。

根據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水灣公司與安某衛存在勞動關係。另外,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安某衛屬於工傷。

安某重、蘭某姣向廣州海事法院判請求判令水灣公司支付拖欠安某衛的工資及獎金,以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判決工傷賠償,被告不服提上訴

最終,廣州海事法院判決水灣公司向安某重、蘭某姣支付安某衛的工資、獎金,並需向安某重、蘭某姣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水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按照法律履義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水灣公司的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變相免除。在水灣公司未為安某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水灣公司應向安某衛的父母安某重和蘭某姣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釋並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水灣公司稱安某重和蘭某姣同時獲得保險金和工傷保險待遇屬一事二賠、違反公平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水灣公司向安某重和蘭某姣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正確,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恰當,應予維持。水灣公司上訴理據不足,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趙宗文 、黃思)

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趙宗文 、黃思)